《經濟法》是注冊會計師考試科目之一,為了幫助考生更加系統地復習備考,小編特整理了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知識點,希望能給您的備考帶來一定的幫助,順利通過考試!
房屋的抵押
1.流押條款
訂立抵押合同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直接歸債權人所有;但該條款的無效不影響抵押合同其他條款的效力。
2.登記生效
不動產的抵押必須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權自登記之日起設立。
【解釋】抵押物登記記載的內容與抵押合同約定的內容不一致的,以登記記載的內容為準。
3.擔保物權的特征
(1)從屬性
①擔保物權不得與主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
②主債權全部消滅,擔保物權也歸于消滅。
(2)不可分性
①主債權部分消滅時,債權人仍就未清償部分的債權對擔保權的“全部”行使權利。
②擔保物部分滅失,殘存部分仍擔保債權全部。
(3)物上代位性
在擔保期間,如果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的,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優先受償。
4.孳息
抵押設定后,除法律和合同另有約定以外,抵押人有權繼續占有抵押物,并有權取得抵押物的孳息。但是,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致使抵押財產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該抵押財產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如房屋的租金),但抵押權人未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的義務人的除外。
5.抵押與出租
(1)抵押權設定后,由于抵押物仍然歸抵押人占有,因此抵押人有權將抵押物出租
(2)如果抵押權設定在先,出租在后,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
【解釋】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抵押人已經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
(3)如果出租在先,抵押在后,租賃合同在有效期內對抵押物的受讓人繼續有效。
【相關鏈接】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6.抵押與轉讓
(1)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2)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相關鏈接】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人在轉讓房屋時,其他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人不享有優先購買權。
7.多個抵押權并存
(1)同一不動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設定抵押的,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2)順序在先的抵押權與該財產的所有權歸屬一人時,該財產的所有權人可以以其抵押權對抗順序在后的抵押權。
(3)“主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抵押權人放棄該抵押權的,其他擔保人在抵押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4)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協議變更抵押權順位以及被擔保的債權數額等內容,但抵押權的變更,未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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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何以笙簫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