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是注冊會計師考試科目之一,為了幫助考生更加系統地復習備考,小編特整理了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相關知識點,希望能給您的備考帶來一定的幫助,順利通過考試!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可以采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的方式。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條件
《公司法》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2、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從其規定。如:上市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限額為人民幣3000萬元。
(1)發起設立。發起設立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出資額。分期繳納的,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2)募集設立。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資本總額。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35%。
(二)設立程序
1、發起人應當自股款繳足之日起30日內主持召開公司創立大會。發行的股份超過招股說明書規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后,發起人在30日內未召開創立大會的,認股人可以按照所繳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發起人返還。
2、創立大會應有代表股份總數“過半數”的發起人、認股人出席,方可舉行。創立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3、發起人、認股人繳納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資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發起人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或者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解釋:投資人可以抽回出資的情形:(1)未按期募足股份;(2)發起人未按期(30日)召開創立大會;(3)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
相關知識點: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在公司“成立”前,可以抽回出資。
4、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折合的實收股本總額不得高于公司凈資產額。
【例題】甲有限責任公司擬變更為乙股份有限公司,下列說法中,正確的有( )。(2009年原制度)
A、甲公司應當召開股東會,并獲全體股東一致同意
B、甲公司在變更為乙公司時,不得增加注冊資本
C、甲公司在變更為乙公司時,折合的股本總額不得高于公司凈資產額
D、乙公司必須承擔甲公司的所有債權債務
答案:CD
解析:本題考核公司變更形式的相關規定。根據《公司法》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因此選項A的說法不正確;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折合的實收股本總額不得高于公司凈資產額。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資本公開發行股份時,應當依法辦理。因此選項B的說法錯誤,選項C的說法正確;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變更前的債權、債務由變更后的公司承繼,因此選項D的說法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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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何以笙簫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