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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注會新制度《經濟法》試題及解析(7)

發表時間:2010/7/17 9:06:21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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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綜合題(本題型共2小題。其中第1小題可以選用中文或英文解答,如使用中文解答,最高得分為14分;如使用英文解答,該小題須全部使用英文,最高得分為19分。第2小題14分。本題型最高得分為33分。在答題卷上解答,答在試題卷上無效。)
1.2009年3月1日,上市公司甲(下稱甲公司)公布重組方案,其要點如下:(1)甲公司將所屬全部資產(包括負債)作價2.5億元出售給本公司最大股東A;(2)A將其持有甲公司的35%股份全部協議轉讓給B,作價2.5億元;(3)B將其持有的乙公司100%的股份作價2.5億元,用于向A支付股份轉讓價款;(4)A將受讓的乙公司100%的股份轉讓給甲 公司,作為支付購買甲公司所屬全部資產的價款;(5)甲公司在取得乙公司100%股份后,將乙公司吸收合并,注銷乙公司,甲公司改名為乙公司。
3月18日,甲公司依法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審議資產出售事宜。除A回避表決和一名持股3%的股東C投票反對外,其他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或股東代表均投了贊成票。會議結束后,C要求甲公司按照市場價格回購其所持有的全部甲公司的股份,被甲公司拒絕。
為協議受讓A持有的甲公司35%股份,B以重組為由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要約收購豁免,并承諾在受讓上述股份后的12個月內不轉讓該股份。該豁免申請未獲中國證監會批準。
3月23日,B發出全面收購甲公司股份的要約,要約有效截止日為4月24日,擬以B公司發行的并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債券支付全部收購價款。因市場出現波動,B于4月1日擬撤銷該收購要約,未獲中國證監會同意。4月6日,B宣布變更收購要約的價格。
股東D于3月30日宣布接受了B發出的收購要約,但因B變更了收購要約的價格,D于4月22日宣布撤銷對收購要約的接受。
5月14日,甲公司再次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討論吸收合并乙公司的事項。出席會議的股東(包括C)或股東代表一致投票通過了合并決議。5月15日,甲公司和乙公司將合并事項分別通知了各自的已知債權人,未有債權人提出異議。5月18日,C要求甲公司以合理價格收購其股份,被甲公司拒絕。
6月30日,甲 公司完成對乙公司的吸收合并。但在辦理乙公司的注銷手續時,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經辦人員以乙公司未經清算程序為由,拒絕辦理注銷手續。
要求: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在3月18日的臨時股東大會后,甲公司拒絕C要求其回購所持甲公司股份的行為是否有法律依據?并說明理由。
(2)中國證監會未批準B提出的要約收購豁免申請是否符合規定?并說明理由。
(3)B以上市的公司債券作為支付要約收購價款的方式是否符合規定?并說明理由。
(4)中國證監會不同意B撤銷要約是否符合規定?并說明理由。
(5)B能否變更收購要約的價格?并說明理由。
(6)D撤回對收購要約的接受是不符合規定?并說明理由。
(7)甲公司和乙公司在合并中對債權人的通知程序是否符合規定?并說明理由。
(8)C于5月18日要求甲公司回購其股份的要求是否符合規定?并說明理由。
(9)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經辦人員提出乙公司未經清算程序不得辦理注銷手續的說法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答案】
(1)甲公司拒絕C要求其回購所持甲公司股份的行為有法律依據。根據規定,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公司可以收購其股份。本題中,C公司是對甲公司作出的資產出售事宜持有異議,并非是針對合并和分立的異議,因此C對此事項提出異議的是不能要求股份有限公司回購其股份的。參見教材P152
(2)中國證監會未批準B提出的要約收購豁免申請符合規定。根據規定,上市公司面臨嚴重財務困難,收購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組方案取得該公司股東大會批準,且收購人承諾3年內不轉讓其在該公司中所擁有的權益,收購人可以向中國證監會提出免于以要約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請。本題中,B承諾在受讓上述股份后的12個月內不轉讓,短于規定中的3年期限,因此該承諾是不符合要求的,中國證監會可以不批準其豁免申請。參見教材P216
(3)B以上市的公司債券作為支付要約收購價款的方式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收購人為終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發出全面要約的,或者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申請但未取得豁免而發出全面要約的,應當以現金支付收購價款;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證券支付收購價款的,應當同時提供現金方式供被收購公司股東選擇。本題中,B因為未取得豁免而發出全面要約,此時如果以公司債券支付收購價款的,必須同時提供現金方式供甲公司股東選擇,否則收購價款的形式上是不符合規定的。參見教材P214
(4)中國證監會不同意B撤銷收購要約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在收購要約約定的承諾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銷其收購要約。本題中,收購要約約定的承諾期限截止日為4月24日,B在4月1日撤銷收購要約的做法不符合規定,中國證監會不同意符合規定。參見教材P213
(5)B可以變更收購要約的價格。根據規定,收購要約期限屆滿前15日內,收購人不得變更收購要約;但是出現競爭要約的除外。本題中,收購要約約定的承諾期限截止日為4月24日,B在4月6日變更收購要約價格是在15日之前,因此是可以變更的。參見教材P215
(6)D撤回對收購要約的接受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在要約收購期限屆滿前3個交易日內,預受股東不得撤回其對要約的接受。本題中,收購要約約定的承諾期限截止日為4月24日,D于4月22日宣布撤回對收購要約的接受,在法律規定的3日期限內,是不符合規定的。參見教材P213
(7)甲公司和乙公司在合并中對債權人的通知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規定,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本題中,5月14日股東大會作出決議,5月15日通知已知債權人的程序合法,但沒有以公告的形式告知未知的債權人,不符合法律規定。參見教材P157
(8)C于5月18日要求甲公司回購其股份的要求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公司可以收購其股份。本題中,股東大會雖然是對合并事項進行的決議,但C在表決時并未提出異議,其并非是“異議股東”,因此在事后要求甲公司回購其股份的要求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參見教材P152
(9)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經辦人員提出乙公司未經清算程序不得辦理注銷手續的說法不成立。根據規定,因合并、分立而解散公司的,因其債權債務由合并、分立后繼續存續的公司承繼,不需要清算。參見教材P162
【點評】本題主要考核第4章、第5章的“上市公司收購、公司合并程序”的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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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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