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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考點輔導(25)

發表時間:2012/2/1 12:04:17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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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16】保證的設立

1.保證合同應當采取書面形式。

2.某些組織不得擔當保證人,或者只能在一定條件下擔當保證人。這些組織包括:

(1)國家機關。在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時,如果經過國務院批準,國家機關可以作為保證人。

(2)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3)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和職能部門。如果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其法人的書面授權,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考點17】保證責任

1.保證責任的方式:代為履行、賠償損失

2.保證責任的范圍: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

3.保證責任期限

保證期間的長短 1.有約定按約定
2.沒有約定的——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1)一般保證:債權人在此期間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即確認了保證人的保證責任。
(2)連帶責任保證:債權人在此期間向保證人提出承擔保證責任,即確認了保證人的保證責任。

4.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時,如果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結果:

(1)物保是“主債務人”提供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2)物保是“第三人”提供的: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對保證人沒有影響。

【考點18】定金

1.定金合同是實踐性合同。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可以約定定金數額,但應以不超過主合同標的的20%為限,否則超過部分無效。

2.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無論是收回、抵作價款還是雙倍返還,均不計算利息。

3.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考點19】合同的變更

1.合同的變更有協議變更和依法變更兩種。

(1)協議變更:合同當事人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

(2)依法變更:出現某些情形時,當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合同內容。

2.在合同當事人協議變更合同的情況下,如果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就推定為合同未變更,當事人仍應當按照原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

【考點20】合同權利的轉讓

1.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2.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考點21】合同義務的轉讓

1.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2.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3.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考點22】合同權利義務一并轉讓

1.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的,適用上述有關債權人和債務人轉讓的有關規定。

2.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考點23】合同的終止

(1)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債務相互抵銷;

(4)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5)債權人免除債務;

(6)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

(7)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考點24】合同的解除

1.合同的解除有兩種形式:

(1)協議解除。當事人可以在合同訂立后,通過協商一致解除合同關系。

(2)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合同成立后,當事人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權而使合同關系終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商品房買賣為3個月)內仍未履行的。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①不安抗辯權:當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可以解除合同。②承攬合同: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3.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考點25】合同債務的抵銷

1.法定抵銷

(1)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張抵銷。

(2)下列債務均不可抵銷:

①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債務。②合同性質不能抵銷的債務。

(3)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2.約定抵銷

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

【考點26】標的物的提存

1.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2)債權人下落不明;

(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2.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3.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

【考點27】違約責任的方式

1.支付價款

2.繼續履行合同

3.對標的物修理、更換,重作、退貨和降價

4.賠償損失: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可得利益)

5.支付違約金

(1)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2)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30%的,一般可以認定為“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新增)

注意: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考點28】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1.自行協商解決。

2.調解。

3.仲裁。

(1)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2)仲裁委員會做出的生效的裁決書具有法律效力。

4.訴訟。

(1)合同糾紛案件應由被告人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我國審理涉外合同糾紛的一審法院是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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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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