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第十二章 合同法律制度分論的知識點精講輔導,希望對您的復習有所幫助!!
第二節 委托合同
一、委托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主要特征:
1.委托合同的目的是由受托人為委托人處理事務。
【注意】不能委托事務有:
(1)法律有特別規定不得委托他人代理的事務;
(2)具有較強人身屬性的事務(如婚姻登記);
(3)違背社會公共利益和違反法律的事務(如委托他人購買毒品)。
2.委托合同是當事人之間基于信任而訂立的。
3.受托人可以委托人的名義也可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處理事務。
4.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亦可以是無償的。
對于有償的委托,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應當向其支付報酬。因不可歸責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務不能完成的,委托人應當向受托人支付相應的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5.委托合同為諾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二、委托合同與代理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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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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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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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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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關系,當事人是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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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關系,當事人是委托人和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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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此
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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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關系,即代理人與相對人或者被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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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關系,即使在委托代理的情形中,委托合同關系也僅存在于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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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成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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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方行為,僅依被代理人的授權即可使代理關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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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行為,雙方要協商一致,才可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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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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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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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僅是委托代理的基礎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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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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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不必一定以委托合同為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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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的訂立是雙方行為,須經受托人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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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委托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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