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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考點輔導(7)

發表時間:2012/1/30 14:32:47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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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企業破產法律制度

【考點1】破產界限

破產界限: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考點2】破產案件的管轄

1.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基層人民法院一般管轄縣、縣級市或區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企業的破產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一般管轄地區、地級市(含本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

【考點3】破產的申請

債權人申請 重整或者破產清算 債權發生的事實與證據;債權性質、數額;有無擔保,并附證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證據。
債務人申請 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 破產申請書,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申請 破產清算  

【考點4】破產案件的受理

1.破產案件的受理是裁定受理日(不是送達之日)

2.當事人可以提起上訴的裁定只有不予受理和駁回破產申請。

3.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4.債權申報中:

(1)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

(2)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

(3)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申報。

(4)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

(5)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已經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求償權申報債權。

(6)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尚未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將來求償權申報債權。但是,債權人已經向管理人申報全部債權的除外。

(7)連帶債務人數人被裁定適用《破產法》規定的程序的,其債權人有權就全部債權分別在各破產案件中申報債權。

(8)管理人或者債務人依照《破產法》規定解除合同的,對方當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

(9)債務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適用《破產法》規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該事實,繼續處理委托事務的,受托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債權。

(10)債務人是票據的出票人,被裁定適用《破產法》規定的程序,該票據的付款人繼續付款或者承兌的,付款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債權。

(11)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

(18)有擔保債權也應該申報

3.破產受理的法律效力

(1)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

(2)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

(3)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并通知對方當事人。管理人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兩個月內未通知對方當事人,或者自收到對方當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解除合同。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合同的,對方當事人應當履行;但是,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管理人不提供擔保的,視為解除合同。

(4)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

(5)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后,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進行。

(6)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

【考點5】債權人會議

1.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未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對于通過和解協議和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兩個事項不享有表決權。

2.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15日內召開。以后的債權人會議,在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或者管理人、債權人委員會、占債權總額1/4以上的債權人向債權人會議主席提議時召開。

3.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1/2以上。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4.職權(會區分)

【考點6】管理人

1.由人民法院指定。債權人會議認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執行職務或者有其他不能勝任職務情形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更換。

2.不得擔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2)曾被吊銷相關專業執業證書;

(3)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4)人民法院認為不宜擔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3.管理人的報酬由人民法院確定。債權人會議對管理人的報酬有異議的,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

【考點7】債務人財產

1.申請受理時屬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為債務人財產。(包括有擔保的)

2.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①無償轉讓財產的;②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③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④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⑤放棄債權的。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6個月內,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3.破產無效行為。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無效:①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②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

【考點8】其他影響債務人財產范圍的情形

1.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2.債務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權從企業獲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業財產,管理人應當追回。

3.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可以通過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為債權人接受的擔保,取回質物、留置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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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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