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第十章 拍賣法律制度的知識點沖刺輔導,希望對您的復習有所幫助!!
【考點1】拍賣人
1.拍賣企業可以在設區的市設立,設立拍賣企業必須經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拍賣業管理的部門(現為商務主管部門)審核許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2.設立拍賣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注冊資本;
(2)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章程;
(3)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4)有三名以上取得拍賣業從業資格的人員,其中至少有一名是拍賣師;并有與主管業務密切聯系的行業從業資格的專職或兼職人員;
(5)有符合《拍賣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的拍賣業務規則;
(6)符合國務院有關拍賣業發展的規定;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如果拍賣企業經營文物拍賣,應當擁有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注冊資本,以及具有文物拍賣專業知識的人員。
【考點2】拍賣師
1.拍賣師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高等院校專科以上學歷和拍賣專業知識;
(2)在拍賣企業工作兩年以上;
(3)品行良好。
被開除公職或者吊銷拍賣師資格證書未滿5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擔任拍賣師。
【考點3】拍賣法律關系的客體
1.拍賣標的應當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處分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
2.委托拍賣的文物,在拍賣前,應當經拍賣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鑒定、許可。
3.國家行政機關依法沒收的物品,充抵稅款、罰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按照國務院規定應當委托拍賣的,由財產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拍賣人進行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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