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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考點精講(101)
三、票據的補救、偽造、變造和票據抗辯
(一)票據補救
掛失止付 | 失票人將喪失票據的情況通知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審查后暫停支付的一種方式。——臨時性(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后3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訴訟,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訴訟) |
公式催告 | 持票人在喪失票據后申請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確定的利害關系人限期申報權利,逾期未申報者,則權利失效,而由法院通過除權判決宣告所喪失的票據無效的一種制度或程序。 |
普通訴訟 | 喪失票據的失票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法院判令付款人向其支付票據金額的活動。 |
(二)票據的偽造和變造
1.偽造——偽造票據本身和偽造票據上的簽名
(1)被偽造人未從事票據行為,無需承擔票據責任。
(2)偽造人沒有以自己的名義簽章,因此不承擔票據責任。但是,如果偽造人的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必須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還應承擔刑事責任。
(3)票據上有偽造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
【解釋】在票據上真正簽章的當事人,仍應對被偽造的票據的債權人承擔票據責任。
【例題·單選題】(2007年)根據《票據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偽造票據的是( )。
A.變更票據出票日期
B.變更票據上的付款地
C.變更票據上的簽章
D.變更票據上的收款人
『正確答案』C
【例題·多選題】下列有關票據偽造的表述中,不符合票據法律制度規定的有()。
A.票據的偽造僅指假冒他人名義簽章的行為
B.票據上有偽造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
C.善意的且支付相當對價的合法持票人有權要求被偽造人承擔票據責任
D.票據偽造人的偽造行為即使給他人造成損害,也不承擔票據責任
E.票據偽造人的偽造行為即使給他人造成損害,也不承擔民事責任
『正確答案』ACE
『答案解析』A:票據上的偽造包括票據的偽造和票據上簽章的偽造兩種; C:票據的偽造行為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票據行為的效力。由于其從一開始就是無效的,故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對被偽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據權利; D、E:由于偽造人沒有以自己的名義簽章,因此不承擔票據責任,但承擔民事責任。
2.變造——改變簽名以外的記載事項
如果當事人的簽章在變造之前,應當按照原記載的內容負責;如果當事人的簽章在變造之后,則應當按照變造后的記載內容負責。如果無法辨別簽章發生在變造之前還是之后,視同在變造之前簽章。
【例題·多選題】(2010年)持票人無權而變更票據( )的行為,構成票據變造。
A.簽名
B.金額
C.到期日
D.收款人
E.種類
『正確答案』BCDE
『答案解析』變造需要改變簽名以外的記載事項。
(三)票據抗辯
1.票據抗辯的種類
物的抗辯(絕對抗辯或客觀抗辯) | 可以對任何 持票人提出 |
如票據無效的抗辯、票據行為無效的抗辯、票據失效的抗辯、票據權利因已過時效而無效的抗辯等。 |
人的抗辯(相對抗辯或主觀抗辯) | 只能對特定 債權人提出 |
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 |
2.票據抗辯的限制
票據抗辯的限制,是指票據流轉給直接當事人以外的其他人后,直接當事人之間的抗辯原則上被切斷,亦即不得以直接當事人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非直接當事人。當然,持票人明確知道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情況除外。
【鏈接1】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
【鏈接2】凡是善意的,已付相當對價的正當持票人可以向票據上的一切債務人請求付款,不受前手權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間抗辯的影響。
【例題·單選題】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匯票債務人可以對持票人行使抗辯權的事由是()。
A.匯票債務人與出票人之間存在合同糾紛
B.匯票債務人與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銷關系
C.背書不連續
D.出票人存入匯票債務人的資金不夠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選項AD: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和出票人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選項B: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選項C屬于“對物抗辯”,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任何持票人提出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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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