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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考點精講(125)
第八節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一、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1.自行協商解決。
2.調解。
3.仲裁。
(1)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的,或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先有協議)
(2)仲裁協議一經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
(3)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4)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做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
(5)不執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仲裁機構不能強制執行)
4.訴訟。
(1)合同糾紛案件應由被告人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我國人民法院對所有涉外合同爭議案件都享有管轄權。我國審理涉外合同糾紛的一審法院是中級人民法院。
【例題·綜合題】(2009)2008年11月3日,某煤礦與某發電廠簽訂了一份煤炭購銷合同。合同約定:發電廠向煤礦購買100噸煤炭,單價是800元/噸,煤礦于11月25日交貨,發電廠于11月20日支付30000元貨款,余款于收到煤炭后5日內支付;另外,雙方約定了金額為20000元的定金條款,還約定若一方違約,應向對方支付50000元違約金,11月4日,發電廠向煤礦支付了20000元定金。11月10日,該煤礦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政府下令對該煤礦停業整頓。11月21日,煤礦向發電廠索要30000元貨款,發電廠拒絕支付,煤礦遂明確表示停止交貨,雙方因此發生爭議。
問題:
1.煤礦與發電廠約定的定金數額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并說明理由。
2.煤礦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后,發電廠可否停止支付貨款?并說明理由。
3.發電廠在煤礦明確表示停止交貨后,可否單方面解除與簽訂的煤炭買賣合同?并說明理由。
4.如果煤礦構成違約給發電廠帶來損失,發電廠可否要求煤礦雙倍返回定金并且支付違約金?并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
1.約定的定金數額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本題中,合同標的是80000元,定金數額是20000元,超過了20%,不符合規定。
2.發電廠可以停止支付貨款。根據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3)喪失商業信譽;(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本題中,發電廠應當先支付30000元貨款,但是煤礦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此時先履行義務一方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而暫時中止履行。
3.發電廠可以解除合同。根據規定,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此時對方當事人可以主張解除合同。
4.發電廠不能要求煤礦雙倍返回定金并且支付違約金。根據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所以這二者不能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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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