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第十二章 合同法律制度分論的知識點沖刺輔導,希望對您的復習有所幫助!!
【考點4】買賣合同解除
1.因標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約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從物。因標的物的從物不符合約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2.標的物為數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可以就該物解除,但該物與他物分離使標的物的價值顯受損害的,當事人可以就數物解除合同。
3.分批交付
單獨解除
出賣人對其中一批標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約定,致使該批標的物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就該批標的物解除。
以后的解除
出賣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標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約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標的物的交付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就該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標的物解除。
全部解除
買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標的物解除,該批標的物與其他各批標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經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標的物解除。
4.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1/5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買受人要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
【考點5】委托人、受托人與第三人的關系(新增)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
(1)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2)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不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披露義務
①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托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
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但第三人如果知道該委托人存在,就不會與受托人訂立合同的除外。
②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
第三人因此可以選擇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但第三人不得變更選定的相對人。
【考點6】借款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借款人的義務
1.按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義務。如果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2.如果當事人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又不能達成補充協議或者按照合同有關條款和交易習慣確定的,借款人應按照以下規定向貸款人支付利息:(1)借款期限在1年以內的,在 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2)借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在每屆滿1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1年的,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3.按期返還借款的義務。
(1)有約定按約定。
(2)對借款返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達成補充協議;也可以按照借款合同的有關條款和金融業的交易習慣確定借款返還的期限。
(3)如仍不能確定借款返還期限的,應視為不定期借款。此時,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借款,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借款。
貸款人的義務
1.借款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義務。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支付利息。
2.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1.借款合同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在我國,借款合同當事人雙方可以約定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也可以不約定利息。
2.借款合同一般采用書面形式,自然人可以約定訂立口頭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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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