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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票據法律制度
【考點1】涉外票據的法律適用原則
1.票據債務人的民事行為能力,適用其本國法律。
2.出票地法律:(1)匯票、本票出票時的記載事項;(2)票據追索權的行使期限。
3.行為地法律:背書、承兌、付款和保證,適用行為地法律。
4.付款地法律
(1)票據的提示期限;
(2)有關拒絕證明的方式;
(3)出具拒絕證明的期限;
(4)票據喪失時失票人請求保全票據權利的程序。
5.出票地法律或付款地法律
支票出票時的記載事項,適用出票地法律,經當事人協議,也可適用付款地法律。
【考點2】票據的基礎關系
1.持票人因超過票據權利的時效或者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喪失票據權利的,仍享有民事權利,可以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兌人返還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
2.票據關系一經形成,就與基礎關系相分離,基礎關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對票據關系都不起影響作用。但是,如果持票人是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人,票據債務人可進行抗辯。
3.票據的基礎關系包括原因性票據基礎關系、資金性票據基礎關系、票據預約
【考點3】票據行為的種類
主票據行為:簽發票據與交付票據
從票據行為:背書;提示;承兌;付款;退票;追索;保證
【考點4】票據權利的種類
1.付款請求權
指票據的債權人依法要求票據的債務人按票據上所記載的金額付款的權利。
2.追索權
(1)當票據簽發后,在法定時限內,持票人向付款人作提示承兌,付款人拒絕承兌時,持票人可依法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權。
(2)票據已經到期,在法定時限內,持票人向票據付款人或承兌人作付款提示,遭其拒絕時,持票人可依法行使追索權。
(3)票據雖未到期,但持票人得知票據的付款人或承兌人已經被宣告破產,或因其他原因實質上已無款可付,持票人在向法院提出訴訟保全后,可依法向所有票據債務人行使追索權。(4)當承兌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時,持票人也可以向票據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考點5】票據權利的取得、行使
1.票據權利的取得
(1)凡是善意的、已付對價的正當持票人可以向票據上的一切債務人請求付款,不受前手權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間抗辯的影響。
(2)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3)如果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其前手的權利。
2.票據權利的行使和消滅
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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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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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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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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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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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人、承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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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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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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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匯票、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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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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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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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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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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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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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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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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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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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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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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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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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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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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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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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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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