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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拍賣法律制度
【考點1】拍賣人
1.拍賣企業可以在設區的市設立,設立拍賣企業必須經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拍賣業管理的部門(現為商務主管部門)審核許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2.設立拍賣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注冊資本;
(2)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章程;
(3)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4)有三名以上取得拍賣業從業資格的人員,其中至少有一名是拍賣師;并有與主管業務密切聯系的行業從業資格的專職或兼職人員;
(5)有符合《拍賣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的拍賣業務規則;
(6)符合國務院有關拍賣業發展的規定;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如果拍賣企業經營文物拍賣,應當擁有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注冊資本,以及具有文物拍賣專業知識的人員。
【考點2】拍賣師
1.拍賣師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高等院校專科以上學歷和拍賣專業知識;
(2)在拍賣企業工作兩年以上;
(3)品行良好。
被開除公職或者吊銷拍賣師資格證書未滿5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擔任拍賣師。
【考點3】拍賣法律關系的客體
1.拍賣標的應當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處分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
2.委托拍賣的文物,在拍賣前,應當經拍賣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鑒定、許可。
3.國家行政機關依法沒收的物品,充抵稅款、罰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按照國務院規定應當委托拍賣的,由財產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拍賣人進行拍賣。
【考點4】拍賣法律關系的內容
拍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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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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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求委托人說明拍賣標的的來源和瑕疵。 (2)向委托人、買受人收取合理的傭金。 |
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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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競買人說明拍賣標的的瑕疵。 (2)負有保管義務。 (3)接受委托后,未經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其他拍賣人拍賣。 (4)委托人、買受人要求對其身份保密的,拍賣人應當為其保密。 (5)拍賣人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競買人的身份參與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并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競買。 (6)拍賣人不得在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中拍賣自己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 (7)按照約定向委托人交付拍賣標的的價款,按照約定將拍賣標的移交給買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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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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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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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人有權確定拍賣標的的保留價并要求拍賣人保密。 (2)委托人在拍賣開始前可以撤回拍賣標的。 |
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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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人應當向拍賣人說明拍賣標的的來源和瑕疵。 (2)委托人撤回拍賣標的的,應當向拍賣人支付約定的費用;未作約定的,應當向拍賣人支付為拍賣支出的合理費用。 (3)委托人不得參與競買,也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競買。 (4)按照約定由委托人移交拍賣標的的,拍賣成交后,委托人應當將拍賣標的移交給買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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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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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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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競買人可以自行參加競買,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參加競買。 (2)競買人有權了解拍賣標的的瑕疵,有權查驗拍賣標的和查閱有關拍賣資料。 |
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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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經應價,不得撤回,但當其他競買人有更高應價時,其應價即喪失約束力。 (2)競買人之間、競買人與拍賣人之間不得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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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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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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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受人有權按照約定取得拍賣標的,買受人未能按照約定取得拍賣標的的,有權要求拍賣人或者委托人承擔違約責任。 |
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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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拍賣標的的價款;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由拍賣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將拍賣標的再行拍賣。拍賣標的再行拍賣的,原買受人應當支付第一次拍賣中本人及委托人應當支付的傭金。再行拍賣的價款低于原拍賣價款的,原買受人應當補足差額。 (2)買受人未按照約定受領拍賣標的的,應當支付由此產生的保管費用。 |
【考點5】拍賣委托
抵稅物品拍賣的特殊規定
(1)稅務機關按照拍賣優先的原則確定抵稅財物拍賣、變賣的順序。
(2)稅務機關在委托拍賣企業拍賣抵稅財物之前,應當制作拍賣抵稅財物決定書,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后,向被執行人(即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擔保人)下達拍賣抵稅財物決定書,并且查實需要拍賣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3)對于依法需要經審批才能轉讓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在拍賣前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4)抵稅財物除有市場價或其價格依照通常方法可以確定的外,應當委托依法設立并具有資質的評估鑒定機構進行質量鑒定和價格評估,并將鑒定、評估結果通知被執行人。
(5)拍賣抵稅財物應當確定保留價由稅務機關與被執行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稅務機關參照市場價、出廠價或者評估價確定。
【考點6】拍賣實施
中止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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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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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沒有競買人參加拍賣的; (2)第三人對拍賣標的所有權或處分權有爭議并當場提出有效證明的; (3)委托人在拍賣會前以正當理由書面通知企業中止拍賣的; (4)發生意外事件致使拍賣活動暫時不能進行的; (5)其他。 |
(1)人民法院、仲裁機關或者有關行政機關認定委托人對拍賣標的無處分權并書面通知拍賣企業的; (2)拍賣標的被認定為贓物的; (3)發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拍賣活動無法進行的; (4)拍賣標的在拍賣前毀損、滅失的; (5)委托人在拍賣會前書面通知拍賣企業終止拍賣的; (6)其他。 拍賣終止后,委托人要求繼續進行拍賣的,應當重新辦理拍賣手續。 |
1.抵稅財物在拍賣一次流拍后,稅務機關經與被執行人協商同意,可以將抵稅財物進行變賣;被執行人不同意變賣的,應當進行第二次拍賣。第二次拍賣仍然流拍的,稅務機關應當將抵稅財物進行變賣,以抵繳稅款、滯納金或罰款。
完整賬簿、拍賣筆錄和其他有關資料的保管期限,自委托拍賣合同終止之日起計算,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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