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第三章 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知識點沖刺輔導,希望對您的復習有所幫助!!
【考點1】破產界限
破產界限: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考點2】破產案件的管轄
1.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基層人民法院一般管轄縣、縣級市或區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企業的破產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一般管轄地區、地級市(含本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
【考點3】破產的申請
債權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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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或者破產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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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發生的事實與證據;債權性質、數額;有無擔保,并附證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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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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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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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申請書,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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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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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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