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第十一章 合同法律制度總論的知識點精講輔導,希望對您的復習有所幫助!!
第七節 違約責任
一、違約責任的概念和特征
違約責任的特征:
1.違約責任以有效合同為前提。
2.違約責任以違反合同義務為要件。
3.違約責任可由當事人在法定范圍內約定。
4.違約責任是一種民事賠償責任:以補償守約方的損失為標準,貫徹損益相當的原則。
【注意】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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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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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約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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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合同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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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關系是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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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合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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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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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損害賠償、實際履行、修補替換、定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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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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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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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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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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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
(一)違約行為客觀存在
(二)抗辯事由不能成立
并不是所有違約行為都導致違約責任。
1.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違約方的責任。
當事人延遲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2.依法行使抗辯權。
因依法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后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而沒有履行合同義務的,不承擔違約責任。
3.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未履行合同義務,不承擔違約責任。
三、違約責任的方式
支付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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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買方未向賣方支付價款的違約行為。還可以同時要求買方支付逾期利息或雙方約定的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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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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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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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標的物修理、更換,重作、退貨和降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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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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