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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9】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
1.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的三種情況
(1)重大誤解的合同。
(2)顯失公平的合同。
(3)欺詐、脅迫,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2.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權利歸于消滅。
3.可撤銷的合同一旦被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撤銷,自合同訂立時起就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考點10】合同履行的一般規則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①可以協議補充;②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③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上述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質量要求不明確 | 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
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 | 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 |
履行地點不明確 | 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
履行期限不明確 | 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
履行方式不明確 | 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
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 | 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
【考點11】合同履行的特殊規則
1.向第三人履行:當事人可以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此時,因向第三人履行債務而增加的費用,應由債權人承擔。
2.由第三人履行:當事人可以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此時,如果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考點12】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 |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
后履行抗辯權 |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
不安抗辯權 |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3)喪失商業信譽;(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
不安抗辯權人,除了應負舉證責任外,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并有權要求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恢復履行能力。 如后履行義務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不提供適當擔保的,先履行義務方可以 解除合同。 |
【考點13】代位權
1.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次債務人)享有的到期債權,危及債權人債權實現時,債權人為保障自己的債權,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
2.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考點14】撤銷權
1.撤銷權是指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2.轉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70%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價格高于當地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30%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高價。(新增)
3.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4.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考點15】保證的種類
一般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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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責任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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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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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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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不能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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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可以在債務人和保證人中任意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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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訴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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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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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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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后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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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保證人在后,是補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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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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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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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
1.出現以下情況時,保證人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
①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②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③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權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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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