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第三章 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知識點沖刺輔導,希望對您的復習有所幫助!!
【考點5】債權人會議
1.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未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對于通過和解協議和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兩個事項不享有表決權。
2.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15日內召開。以后的債權人會議,在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或者管理人、債權人委員會、占債權總額1/4以上的債權人向債權人會議主席提議時召開。
3.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1/2以上。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4.職權(會區分)
【考點6】管理人
1.由人民法院指定。債權人會議認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執行職務或者有其他不能勝任職務情形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更換。
2.不得擔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2)曾被吊銷相關專業執業證書;
(3)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4)人民法院認為不宜擔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3.管理人的報酬由人民法院確定。債權人會議對管理人的報酬有異議的,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
【考點7】債務人財產
1.申請受理時屬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為債務人財產。(包括有擔保的)
2.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①無償轉讓財產的;②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③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④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⑤放棄債權的。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6個月內,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3.破產無效行為。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無效:①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②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
【考點8】其他影響債務人財產范圍的情形
1.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2.債務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權從企業獲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業財產,管理人應當追回。
3.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可以通過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為債權人接受的擔保,取回質物、留置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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