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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破產受理的法律效力(重點)
(1)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
(2)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故意違反規定向債務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使債權人受到損失的,不免除其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的義務。
(3)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并通知對方當事人。管理人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兩個月內未通知對方當事人,或者自收到對方當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解除合同。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合同的,對方當事人應當履行;但是,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管理人不提供擔保的,視為解除合同。
【總結】
前提:(1)合同成立的時間是受理前;(2)均未履行完畢。
結果:繼續履行的花費——共益債務
解除的損失——普通債權(實際損失部分,不包括違約金,包括雙倍返還的定金)
(4)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
——針對已審結、未執行的情形
【補充】結果:債權人只能就判決的金額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申請普通債權。
(5)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后,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進行。
(6)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
【例題·單選題】(2009年單選題)某地人民法院受理了債務人甲企業的破產申請,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作為甲企業債務人的乙企業,應當向( )清償債務或交付財產。
A.甲企業 B.人民法院
C.管理人 D.清算組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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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