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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企業與公司法律制度
【考點1】企業的分類
按企業是否具有法人資格為標準,可以將企業劃分為法人企業(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國有獨資公司、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和非法人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兩大類。
【考點2】合伙企業的概念
1.合伙企業是契約式組織。——不具有法人資格
2.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3.合伙企業人員結構相對穩定,普通合伙人變動不自由。
【考點3】合伙企業的設立
1.有兩個以上普通合伙人
A.普通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B.普通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C.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2.有書面合伙協議
3.各合伙人認繳或者實繳的出資
(1)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用勞務出資(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
4.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標明“普通合伙”字樣
【考點4】合伙企業的財產
1.合伙企業的財產
(1)合伙企業的財產由合伙人的出資、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構成。
(2)合伙企業財產獨立于出資人財產,合伙人將其出資投入合伙企業后,便喪失了對該財產的所有權。
(3)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合伙企業的財產。清算前私自轉移或者處分合伙企業財產的,合伙企業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
2.普通合伙人財產份額的轉讓:對外同意,對內通知
注意: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3.出質: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考點5】合伙企業的事務執行
1.合伙事務執行的形式
(1)合伙事務可以由全體普通合伙人共同執行;也可以委托一個或者數個普通合伙人執行。(2)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
2.必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①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②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③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④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⑤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⑦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⑧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⑨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⑩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
3.通知的情況:(1)普通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2)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4.義務
(1)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絕對規定
(2)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業進行交易。
5.損益分配(約定——協商——實繳——平均)
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
【考點6】合伙企業與第三人的關系
1.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合伙企業的債務:先企業后個人,對外連帶,對內按份
3.合伙人(個人)的債務
(1)合伙人發生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消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
(2)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3)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其他合伙人未購買,又不同意將該財產份額轉讓給他人的,依法為該合伙人辦理退伙結算,或者辦理削減該合伙人相應財產份額的結算
【考點7】合伙企業的入伙、退伙
1.入伙——入伙前后都承擔
(1)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2)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退伙——退伙只對前承擔
退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退伙條件
協議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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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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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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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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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協議約定了合伙期限 (1)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3)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
(1)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 (2)合伙人退伙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 (3)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
(1)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3)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4)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強制執行。 |
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3)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4)發生合伙協議約定的事由。 |
【注意】普通合伙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不一定導致當然退伙。
4.退伙的財產處理
(1)退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與其他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2)合伙人財產的繼承——并不必然導致成為普通合伙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業應當向合伙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
①繼承人不愿意成為合伙人;
②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該繼承人未取得該資格;
③合伙協議約定不能成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全體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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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