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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預習重點(57)
第五節(jié) 擔保物權
一、擔保物權概述
(一)擔保物權及其特點
1.定義:擔保物權是指以確保債務的清償為目的,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或者權利上設立的他物權。
2.種類: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
3.特征:
(1)優(yōu)先受償性
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2)從屬性
擔保物權的設立、移轉及消滅,均從屬于債權。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如: 最高額抵押)。
(3)不可分性
擔保物權人在其債權未完全受償之前,可就擔保物之全部行使其權利,擔保物的價值變化及債權的變化不影響擔保物權的整體性。
【注意】債權部分消滅時,債權人仍就未清償部分的債權對擔保權的“全部”行使權利。
【注意】擔保物部分滅失,殘存部分仍擔保債權全部。
(4)物上代位性
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yōu)先受償。
(二)擔保合同
1.流質契約的禁止
(1)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流押契約的禁止
(2)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流質契約的禁止
2.擔保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
(1)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的無效
(2)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自身無效。
(三)擔保物權的效力
1.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
2.人的擔保與物的擔保并存
(1)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
(2)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①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②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3)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例題·多選題】A向B借款50萬元,C為該借款合同進行保證擔保。在B的要求下,A又請求D對借款合同進行了抵押擔保。償債期滿后,甲無力償還。如果兩項擔保對擔保責任均沒有約定,下列說法正確的有()。
A.B可以要求C承擔50萬元的擔保責任
B.B可以要求D承擔50萬元的擔保責任
C.B只能要求C和D各承擔25萬元的擔保責任
D.因為沒有約定,D和C均不承擔擔保責任
『正確答案』AB
『答案解析』保證與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擔保并存,如果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則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四)擔保物權的消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擔保物權消滅:(1)主債權消滅;(2)擔保物權實現;(3)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4)法律規(guī)定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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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