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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考點精講(103)
四、匯票的從票據行為
(一)背書
1.記載事項
絕對記載事項 | (1)背書人簽章 (2)被背書人名稱 |
相對記載事項 | 背書日期(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 |
不得記載的事項 | (1)條件背書(背書附條件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背書有效) (2)部分背書(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2人以上的,背書無效) |
2.禁止背書
(1)出票人禁止背書
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匯票不得轉讓;如果收款人或持票人將出票人作禁止背書的匯票轉讓的,該轉讓不發生票據法上的效力,出票人和承兌人對受讓人不承擔票據責任。
(2)背書人禁止背書
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3.背書連續
背書連續是指在票據轉讓中,轉讓匯票的背書人與受讓匯票的被背書人在匯票上的簽章依次前后銜接。
【解釋】背書連續是指轉讓背書連續,而不包括非轉讓背書在內。
【解釋】以背書轉讓的匯票,背書應當連續;如果背書不連續的,付款人可以拒絕向持票人付款,否則付款人應當自行承擔責任。
4.非轉讓背書
(1)委托收款背書
背書記載“委托收款”字樣的,被背書人有權代背書人行使被委托的匯票權利。但是,被背書人不得再以背書轉讓匯票權利。
【解釋】委托收款背書不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而是以授予他人一定的代理權為目的,背書人與被背書人之間是代理關系,被背書人只是代理人,而未取得票據權利,背書人仍是票據權利人。
(2)質押背書
背書人作成質押背書時,應當在票據上記載“質押”字樣并簽章。
【解釋】背書人作成質押背書后,背書人仍然是票據權利人,被背書人并不因此而取得票據權利;但是,被背書人取得質權人地位后,在背書人不履行其債務的情況下,可以行使票據權利,并從票據金額中按擔保債權的數額優先得到償還;如果背書人履行了所擔保的債務,被背書人則必須將票據返還背書人。
5.法定禁止背書
匯票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者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匯票責任。
【例題·單選題】匯票的背書不得附有條件,如果匯票的背書附有條件的,下列表述符合票據法律制度的是()。
A.該背書無效
B.該匯票無效
C.該背書有效,但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
D.持票人不接受所附條件的,該背書無效
『正確答案』C
【例題·多選題】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情形中,屬于背書無效的有()。
A.將匯票金額全部轉讓給甲某
B.將匯票金額的一半轉讓給甲某
C.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甲某和乙某
D.將匯票金額轉讓給甲某但要求甲某不得對背書人行使追索權
E.背書欄中記載了“乙公司必須按期保質交貨,否則不付款”
『正確答案』BC
『答案解析』(1)選項BC: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轉讓或者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2人以上的背書無效;(2)選項DE:背書不得附條件,背書附條件的,所附條件無效,背書有效。
【例題· 多選題】根據《票據法》的規定,下列選項中,屬于禁止背書轉讓匯票的情形有()。
A.匯票未記載付款地的
B.匯票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
C.匯票被拒絕承兌的
D.匯票被拒絕付款的
E.匯票未記載背書日期的
『正確答案』BCD
『答案解析』匯票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者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屬于法定禁止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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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