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第三章 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知識點精講輔導,希望對您的復習有所幫助!!
第五節 重整
一、重整制度的含義--挽救制度
重整制度,是指對可能或已經發生破產原因但又有再建希望的企業,在法院主持下,通過各方利害關系人的參與,強制調整各方關系,進行企業重組與債務清理,以挽救企業、避免破產的法律制度。
二、重整申請和重整期間
1.重整申請的提出
(1)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破產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
(2)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1/10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3)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金融機構進行重整的申請。
2.重整期間
(1)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終止,為重整期間。(不包括重整的執行期間)
(2)執行人:在重整期間,經債務人申請,人民法院批準,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
3.重整期間的效力
(1)在重整期間,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的擔保權暫停行使。
(2)在重整期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為繼續營業而借款的,可以為該借款設定擔保。
(3)債務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財產,該財產的權利人在重整期間要求取回的,應當符合事先約定的條件。
(4)在重整期間,債務人的出資人不得請求投資收益分配。
(5)在重整期間,債務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向第三人轉讓其持有的債務人的股權。但是,經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例題·單選題】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在重整期間,有關當事人的下列行為中,符合規定的有( )。
A.對債務人的機器設備享有抵押權的甲銀行行使了抵押權
B.管理人為繼續營業向乙銀行借款100萬元,并以廠房為該筆借款設定了抵押擔保
C.債務人的出資人丙企業請求投資收益分配
D.債務人的董事丁未經人民法院的同意,將其持有的債務人的股權全部轉讓給第三人戊
『正確答案』B
4.提前終止重整程序的情形
(1)債務人的經營狀況和財產狀況繼續惡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2)債務人有欺詐、惡意減少債務人財產或者其他顯著不利于債權人的行為;
(3)由于債務人的行為致使管理人無法執行職務。
三、重整計劃的制定和批準
1.重整計劃的制定(6+3)
(1)制定人:債務人或者管理人
(2)時間:應當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6個月內,同時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請求,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個月。
(3)管理者:債務人或者管理人
【鏈接】執行者:債務人;監督者:管理人
2.重整計劃的通過
(1)分組表決:(記憶)
①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
②職工債權
③債務人所欠稅款
④普通債權
【補充】出席會議的同一表決組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重整計劃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該組債權總額的2/3以上的,即為該組通過重整計劃草案。
【注意】債務人的出資人代表可以列席討論重整計劃草案的債權人會議。重整計劃草案涉及出資人權益調整事項的,應當設出資人組,對該事項進行表決。
(2)結果:
①各表決組均通過--重整計劃即為通過。
②部分表決組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協商后該表決組可以再表決一次。
3.重整計劃的批準
重整計劃草案未獲得通過且未依照《破產法》的規定獲得批準,或者已通過的重整計劃未獲得批準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四、重整計劃的執行
1.執行者:債務人
2.監督者:管理人
3.約束力:
(1)對債務人和"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
(2)對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所享有的權利,不受重整計劃的影響。
4.效力:按照重整計劃減免的債務,自重整計劃執行完畢時起,債務人不再承擔清償責任。
5.債權人未依照規定申報債權的,在重整計劃執行期間不得行使權利;在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后,可以按照重整計劃規定的同類債權的清償條件行使權利。
【例題·單選題】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有關重整計劃的效力的表述中,不正確的是( )。
A.經人民法院裁定批準的重整計劃,對債務人有約束力
B.經人民法院裁定批準的重整計劃,對無財產擔保的債權人有約束力
C.經人民法院裁定批準的重整計劃,對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有約束力
D.經人民法院裁定批準的重整計劃,對債務人的保證人有約束力
『正確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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