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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存貨的取得和發出
一、存貨的初始計量
1.外購的存貨★★
存貨的采購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以及其他可歸屬于存貨采購成本的費用。
其他可歸屬于存貨成本的費用,是指采購過程中發生的倉儲費、包裝費、運輸途中的合理損耗、入庫前的挑選整理費用等費用。
入庫前的挑選整理費用,包括挑選整理中發生的工費支出和挑選整理過程中所發生的數量損耗,并扣除回收的下腳廢料價值。
商品流通企業在采購過程中發生的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以及其他可歸屬于存貨采購成本的費用等,應當計入存貨的采購成本。發生時也可以先進行歸集,期末,按照所購商品的存銷情況進行分攤。對于已銷售商品的進貨費用,計入當期損益(主營業務成本);對于未售商品的進貨費用,計人期末存貨成本。企業采購商品的進貨費用金額較小的,可以在發生時直接計入當期損益(銷售費用)。
2.通過進一步加工而取得的存貨,其成本由采購成本、加工成本,以及使存貨達到目前場所和狀態所發生的其他成本構成。
下列費用應當在發生時確認為當期損益,不計入存貨成本:
(1)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費用。
(2)日常的倉儲費用。企業在存貨采購入庫后發生的倉儲費用,一般不記入存貨的成本中,而是記入當期損益(管理費用)。
但是,在生產過程中為達到下一個生產階段所必需的倉儲費用則應記入存貨的成本。
(3)不能歸屬于使存貨達到目前場所和狀態的其他支出。
二、 存貨發出的計價方法
對于性質和用途類似的存貨,應當采用相同的成本計算方法確定發出存貨的成本。
對于不能替代使用、為特定項目專門購入或制造的存貨以及提供的勞務,通常采用個別計價法確定發出存貨的成本。
(一)個別計價法
(二)先進先出法
先進先出法是指以先購入的存貨先發出(銷售或耗用)這樣一種存貨實物流轉假設為前提,對發出存貨進行計價的一種方法。
在物價持續上升時,期末存貨成本接近于市價而發出成本偏低,會高估企業當期利潤和庫存存貨價值,物價持續下降時則會低估企業存貨價值和當期利潤。
(三)月末一次加權平均法
計算公式是:
存貨單位成本= 本月發出存貨的成本=本月發出存貨的數量×加權平均單位成本
本月月末庫存存貨的成本=月末庫存存貨的數量×加權平均單位成本
這種方法由于計算加權平均單價并確定存貨的發出成本和結存成本的工作集中在期末,所以平時無法從有關存貨賬簿中提供發出和結存存貨的單價和金額,不利于對存貨的日常管理。
(四)移動加權平均法
移動加權平均法是指(在每次收貨以后)本次進貨的成本加原有存貨的成本,除以本次進貨的數量加原有庫存存貨的數量,據以計算加權平均單位成本,作為在下次進貨前計算各次發出存貨成本依據的一種計算方法。計算公式是:
存貨單位成本=
本次發出存貨的成本=本次發出存貨的數量×本次發出存貨前存貨的單位成本
本月月末庫存存貨的成本=月末庫存存貨的數量×本月月末存貨單位成本
移動加權平均法的優點在于可以隨時結轉發出存貨的成本,便于對存貨的日常管理。同時,相對于月末一次加權平均法,由于平均的范圍較小,使計算結果比較客觀。但是,由于每次購入存貨都要重新計算一次加權平均單價,計算工作量較大。
三、存貨按實際成本計價的核算
存貨可以按實際成本進行日常核算,也可以按計劃成本進行日常核算,但資產負債表日均應調整為按實際成本核算。
(一)原材料的核算
(1)材料已到并驗收入庫,發票賬單未到
借:原材料(暫估價)
貸:應付賬款——暫估應付賬款
下月初:
借:應付賬款——暫估應付賬款
貸:原材料
注意,由于發票未到,不能暫估增值稅。
(2)采用預付貨款方式采購的
借:預付賬款
貸:銀行存款
材料驗收入庫后
借:原材料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預付賬款
如果預付款項不足的,也仍應繼續用預付賬款核算。補足金額時:
借:預付賬款
貸:銀行存款
(二)委托加工物資的核算
企業委托外單位加工的物資,應通過“委托加工物資”科目核算。
1.發出委托加工的物資材料時
借:委托加工物資
貸:原材料
2.支付運輸費、加工費
借:委托加工物資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3.需要繳納消費稅的
(1)委托加工物資收回后,直接用于銷售的,委托方應將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費稅計入委托加工物資的成本
借:委托加工物資
貸:應付賬款(銀行存款)
(2)委托加工物資收回后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按規定準予抵扣的
借: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貸:應付賬款(銀行存款)
4.加工完成后驗收入庫的物資和剩余的物資
借:庫存商品(原材料)
貸:委托加工物資
P67【例3—3】(掌握)
四、存貨按計劃成本計價的核算
(一)取得原材料的核算
1.在計劃成本法下,取得的材料先要通過“材料采購”科目進行核算,企業支付材料價款和運雜費等構成存貨實際成本的,記入“材料采購”科目。
借:材料采購(實際成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
2.企業購入驗收入庫的材料,按計劃成本,借記“原材料”科目,貸記“材料采購”科目,按實際成本大于計劃成本的差異,借記“材料成本差異”科目,貸記“材料采購”科目,實際成本小于計劃成本的差異,借記“材料采購”科目,貸記“材料成本差異”科目。
借:原材料(計劃成本)
貸:材料采購(實際成本)
材料成本差異(差額,也可能在借方)
(二)期末結轉成本差異的核算
在計劃成本下,期末應結轉發出材料應負擔的成本差異,將發出材料的計劃成本調整為實際成本。
發出材料應負擔的成本差異應當按期(月)分攤,不得在季末或年末一次計算。
發出材料應負擔的成本差異,除委托外部加工發出材料可按期初成本差異率計算外,應當使用當期的實際差異率;
期初成本差異率與本期成本差異率相差不大的,也可按期初成本差異率計算。
結轉的超支額(屬于“材料成本差異”的借方余額),應當貸記“材料成本差異”;結轉的節約額,應當借記“材料成本差異”。
期初材料成本差異率=期初材料成本差異/期初材料的計劃成本×100%
發出材料應負擔的成本差異=發出材料的計劃成本×材料成本差異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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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