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城市房地產開發(fā)經營管理條例
1.房地產開發(fā)用地:以出讓方式取得。
2.房地產開發(fā)項目的建設:建立資本金制度,資本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不得低于35%。
3.竣工驗收:向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房地產開發(fā)管理部門提出驗收申請。
主管部門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涉及公共安全的內容,組織各部門驗收;
住宅小區(qū)等群體房地產開發(fā)項目實行分期開發(fā)的,可以分期驗收。
4.商品房的預售符合的條件:
①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②持有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③按提供的預售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fā)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并已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④已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一書、兩證、一證明。
5.商品房銷售:
商品房交付使用時,開發(fā)商向購買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住宅質量保證書應列明:質量等級、保修范圍、保修期、保修單位;
商品房主體質量不合格,向工程質量監(jiān)督單位申請重新驗核;
預售房購買人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現房購買人自銷售合同簽訂之日起——90天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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