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第五章 國有資產法律制度的知識點沖刺輔導,希望對您的復習有所幫助!!
【考點4】國家出資企業改制
1.企業改制的類型
(1)國有獨資企業改為國有獨資公司;
(2)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改為國有資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國有資本控股公司;
(3)國有資本控股公司改為非國有資本控股公司。
2.重要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在作出決定或者向其委派參加國有資本控股公司股東會會議、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代表作出指示前,應當將改制方案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3.企業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業職工的,還應當制訂職工安置方案,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審議通過。
【考點5】國家出資企業與關聯方的交易
1.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不得無償向關聯方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不得以不公平的價格與關聯方進行交易。
2.未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同意,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不得有下列行為:
(1)與關聯方訂立財產轉讓、借款的協議;
(2)為關聯方提供擔保;
(3)與關聯方共同出資設立企業,或者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其近親屬所有或者實際控制的企業投資。
【考點6】國有資產轉讓
1.國有資產轉讓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轉讓全部國有資產的,或者轉讓部分國有資產致使國家對該企業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應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2.征集產生的受讓方為兩個以上的,轉讓應當采用公開競價的交易方式。
3.相關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參與轉讓方案的制訂和組織實施的各項工作。
4.財政部門是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的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或者批準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事項,審核重大資產轉讓事項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5.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的有關規定
非上市企業國有產權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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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企業國有產權的轉讓應當在省級以上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不受地區、行業、出資或者隸屬關系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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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產權交易過程中,首次掛牌價格不得低于經核準或者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首次掛牌沒有征集到意向受讓方的,轉讓方可以根據轉讓標的企業情況確定新的掛牌價格并重新公告;新的掛牌價格如果低于資產評估結果的90%,應當重新報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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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方應當按照產權轉讓協議的約定及時收取產權轉讓的全部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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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金額大、一次付清確有困難的,可以約定分期價款,分期付款期限不得超過1年。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讓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總價款的30%,并在協議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支付;其余款項應當辦理合法的價款支付保全手續,并按同期金融機構基準貸款利率向轉讓方支付分期付款期間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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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國有股份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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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上市金融企業國有股份和金融企業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份應當通過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系統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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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方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應當將股份轉讓方案報財政部門審核后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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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方為上市公司參股股東,在1個完整會計年度內累計凈轉讓股份(累計減持股份扣除累計增持股份后的余額)比例未達到上市公司總股本5%的,由轉讓方按照內部決策程序決定,并在每年1月10日前將上一年度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情況報財政部門;達到或者超過上市公司總股本5%的,應當事先將轉讓方案報財政部門批準后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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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7】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
1.資產使用管理
(1)行政單位不得用國有資產對外擔保,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行政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舉辦經濟實體。
(3)行政單位擬將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的,必須事先上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準。未經批準,不得對外出租、出借。
【考點8】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
1.《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適用于各級各類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活動。
適用:
(1)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中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不適用:
(1)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2)實行企業化管理并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 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
(3)事業單位創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 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
2.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應當進行必要的可行性論證,并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3.資產處置管理
(1)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自行處置。
(2)限額以上的資產的處置,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 同級財政部門審批;規定限額以下的資產的處置報主管部門審批,主管部門將審批結果定期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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