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第二章 企業與公司法律制度的知識點精講輔導,希望對您的復習有所幫助!!
第二節 合伙企業法
一、 合伙企業概述
特征:1.合伙企業是契約式組織。--不具有法人資格
2.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對比公司有限責任
3.合伙企業人員結構相對穩定,普通合伙人變動不自由。--人合性質
二、普通合伙企業
(一)合伙企業的設立
1.合伙企業的設立條件--4條件
(1)有兩個以上普通合伙人
A.普通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B.普通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
C.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2)有書面合伙協議
A.合伙協議應當由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
B.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3)有各合伙人認繳或者實繳的出資
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用勞務出資。
【注意1】合伙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
【注意2】只有普通合伙人(不論是普通合伙企業中的普通合伙人,還是有限合伙企業中的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勞務出資;合伙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
(4)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標明"普通合伙"字樣
2.設立程序
合伙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合伙企業成立日期。合伙企業領取營業執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業名義從事合伙業務。
【例題·多選題】(2007年多選題)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不能成為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人的有( )。
A.國有獨資公司
B.國有企業
C.集體所有制企業
D.上市公司
E.自然人
『正確答案』ABD
(二)合伙企業的財產
1.合伙企業的財產特點:
(1)合伙企業財產由以下三部分構成:合伙人的出資、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企業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
(2)合伙企業財產獨立于出資人財產,合伙人將其出資投入合伙企業后,便喪失了對該財產的所有權或者持有權、占有權
(3)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合伙企業的財產;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私自轉移或者處分合伙企業財產的,合伙企業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
2.普通合伙人財產份額的轉讓:(口訣:對外同意,對內通知)
(1)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普通合伙人之間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
(3)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3.普通合伙人財產份額的出質--絕對規定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例題·單選題】(2007年)甲是H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為了從乙銀行獲得貸款,甲將自己在H普通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質押給乙銀行,但該質押行為未經其他合伙人同意。下列關于該質押行為效力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無效
B.待其他合伙人追認后有效
C.可由其他合伙人行使撤銷權,若被撤銷,該行為自始無效
D.按甲退伙處理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合伙企業事務執行
1.合伙事務執行的形式
(1)合伙事務可以由全體普通合伙人共同執行;也可以委托一個或者數個普通合伙人執行。
(2)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
2.合伙事務的表決(先約定--再法定(可能一致通過,可能過半數))
一致同意的
(1)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①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
②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③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④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⑤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⑦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p47)
⑧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p48)
⑨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p55)
(2)必須一致同意,否則無效(無約定)
⑩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通知的
1.普通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
2.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p54)
其余
其他事項,先看合伙協議的約定,如果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應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一人一票)
3.合伙人的義務
(1)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競業禁止)--絕對規定
(2)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業進行交易。
4.合伙企業的損益分配(約定--協商--實繳--平均)
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
【鏈接】有限合伙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例題·多選題】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下列各項中,應當由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才能作出決議的是( )。
A.修改合伙協議
B.合伙人之間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
C.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D.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
E.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
『正確答案』ACD
『答案解析』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無約定。
(四)合伙企業與第三人的關系
1.對外代表權的效力
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行為有效
(對比:出質--無效)
2.合伙企業的債務(口訣:先企業后個人,對外連帶,對內按份)
(1)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清償順序:先企業后個人。
(2)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注意】合伙人之間的分擔比例對債權人沒有約束力。債權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清償利益,請求全體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承擔全部或部分清償責任
(3)合伙人由于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規定的其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對內承擔按份責任
【例題·單選題】甲、乙、丙為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該合伙企業向丁借款15萬元,甲、乙、丙之間約定,如果到期合伙企業無力償還該借款,甲、乙、丙各自負責償還5萬元。借款到期時,該合伙企業沒有財產向丁清償。下列關于該債務清償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A.丁只能直接向甲要求償還15萬元
B.只有在甲、乙確實無力清償的情況下,丁才有權要求丙償還15萬元
C.乙僅負有向丁償還5萬元的義務
D.丁可以根據合伙人的實際財產情況,要求甲償還10萬元,乙償還3萬元,丙償還2萬元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債權人可以請求全體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承擔全部清償責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確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別追索;合伙人之間的分擔比例對債權人沒有約束力。
3.合伙人(個人)的債務--兩不得,兩可以
(1)合伙人發生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
(2)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
(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