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第十三章 稅收法律制度分論的知識點精講輔導,希望對您的復習有所幫助!!
第一節 稅收法律制度概述
一、稅收的概念、特征和體系
(一)稅收的概念和特征
稅收是國家為實現其職能,憑借政權的力量,按照法定的標準和程序(固定性),無償地(無償性)、強制(強制性)取得財政收入而發生的一種分配關系。
(二)我國的稅收體系
1.按照稅法規定的征稅對象:流轉稅、所得(收益)稅、財產稅、行為稅、資源稅
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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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稅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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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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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轉稅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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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消費稅
營業稅、關稅
城建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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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商品流轉額和非商品(勞務)流轉額為征稅對象
(1)流轉稅與商品生產和商品流通聯系緊密。
(2)流轉稅與商品價格聯系緊密。
(3)流轉稅的繳納者和稅收的實際負擔者往往是分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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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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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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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稅客體是納稅人實際所得額或收益額;
(2)以納稅人實際負擔能力為征稅原則,所得多則多征,所得少則少征,無所得則不征;——直接稅,稅負不能轉嫁
(3)除適用比例稅率外,還適用超額累進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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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稅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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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稅、契稅
車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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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納稅人所占有或轉移的財產為征稅對象,面向財產所有人或使用人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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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稅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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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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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各地的資源結構和開發、銷售條件差別所形成的級差收入征收的一種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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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稅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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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稅、筵席稅、耕地占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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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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