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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評估師《經濟法》考點:物權變動的含義與原因

發表時間:2017/5/23 15:04:03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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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變動的含義與原因:

(一)物權變動的含義

所謂物權的變動,是指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

物權的設立,是指當事人按照法律規定的物權類型、物權設定的類型和條件,通過法律行為或其他方式創設某項物權。從物權人的角度,也叫物權的取得。

物權的變更包括廣義和狹義兩重含義:廣義的物權變更,包括了物權主體、內容、客體的變化;狹義的物權變更不包括物權主體的變化,主要是指物權內容和客體的變化。

物權的轉讓是指當事人基于法律和合同規定移轉物權,從而使物權的主體發生變化。

物權的消滅就是指當事人依據法律或合同的規定,通過實施一定的行為暫時或永久性地消滅物權。

(二)物權變動的原因

物權變動區分為因法律行為發生的物權變動和非依法律行為發生的物權變動。前者是指因法律行為或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發生的物權變動;后者是指因法律行為以外的因素而發生的物權變動。

因法律行為引起的物權變動存在兩個不同的法律事實,當事人之間所訂立的合同被稱為原因性的事實,而物權變動的事實被稱為結果性的事實,即不動產登記和動產的占有交付所表現的事實。這兩種不同事實的成立和生效依據不同的法律規定。原因行為遵守債權法律行為的生效條件,物權是否發生變動,不是該行為的生效要件;物權變動的結果依靠物權法的規則來解決:合同生效、物權未變動時,違約方應承擔違約責任。區分原因性的事實和結果性的事實而適用不同的法律規則,被稱為區分原則。例如,我國《物權法》第6條和第9條規定的,是不動產物權依據登記發生法律效果即排他性效果;而第15條規定,作為這些物權變動的原因的合同行為的生效,與物權變動無關: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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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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