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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所有權5

發表時間:2012/11/20 14:22:53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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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共有

(一)共有概述

1.共有的概念及特征。

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主體就同一不動產或動產享有所有權。即一個財產上有多個所有權人。共有的特征:

(1)共有的主體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民或法人,即多人共同享有一個所有權。

(2)共有物在共有關系存續期間不能分割,每個共有人的所有權都及于共有物整體,因此共有并不是分別所有。

(3)共有的內容是共有人對共有物按照各自的份額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或者平等地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4)共有不是一種獨立的所有權類型,而是一個所有權同時歸多個權利主體享有的權屬狀態。

2.共有的種類。共有可區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二)按份共有(重點掌握)

按份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主體按照各自的份額分別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一種共有關系。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

按份共有人的權利包括:(1)有權依其份額對共有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權。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但對共有財產的使用方法,應由全體共有人協商確定。(2)有權按照約定管理共有財產。共有人按照約定管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權利和義務。 (3)有權處分其份額。按份共有人可以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4)優先購買權。共有人轉讓其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5)全體共有人有權處分共有財產。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享有權利,同時也要按各自的份額分擔義務。對共有物的管理費用以及其他負擔,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額負擔。

(三)共同共有(重點掌握)

共同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人或公民,根據某種共同關系而對某項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其特征:(1)共同共有根據共同關系而產生,例如,因夫妻關系、家庭共同勞動而形成的夫妻財產共有關系和家庭財產共有關系。(2)共有財產不分份額,只有在共同共有關系終止時,才能確定各共有人的份額,以分割共有財產。(3)各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

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對共有物的管理費用以及其他負擔,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共同共有人共同負擔。

(四)共有物的分割

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對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并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應當分擔損失。

(五)因共有財產而產生的共同債務

因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產生的債權債務,在對外關系上,共有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連帶債權債務關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內部關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約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額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償還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按份共有人,有權向其他共有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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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何以笙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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