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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復議制度
(一)行政復議的概念(了解)
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上級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由受理申請的行政機關對具體行政行為依法進行審查并作出處理決定的活動。
(二)行政復議的范圍
1.具體行政行為——直接復議(排除法記憶)
2.抽象行政行為——“一并”審查
(1)國務院部門的規(guī)定;
(2)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guī)定;
(3)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的規(guī)定。
3.行政復議的排除——不受理
(1)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
(2)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的。
(3)不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例題·多選題】(2006年多選)行政相對人( )時,可以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A.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合法經營自主權
B.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fā)放撫恤金
C.對行政機關就法人之間的民事糾紛進行調解的行為有意見
D.對行政機關做出的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
E.對行政機關做出的關于確認不動產使用權的決定不服
『正確答案』ABDE
『答案解析』C選項對行政機關就法人之間的民事糾紛進行調解的行為有意見,不可以行政復議。
(三)行政復議的機關:本身;上級;本級政府
(四)行政復議參加人
1.申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被申請人:行政主體。
3.第三人:與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
(五)行政復議程序
1.申請與受理。
行政相對人應當在知道相應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天內提出復議申請,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復議機關在收到復議申請后,依法應當在收到之日起5日內做出處理。
2.審理與決定: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在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做出決定。
3.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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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