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第十二章 合同法律制度分論的知識點沖刺輔導,希望對您的復習有所幫助!!
【考點7】租賃合同
1.出租人在租賃合同存續期間出售租賃物的行為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承租人同買受人之間的租賃合同自買賣成交后繼續生效,即買賣不破除租賃。
2.租賃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租賃合同,可以由當事人自由選擇合同的形式。租賃期限在6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3.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
(1)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2)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續定的租賃期限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
4.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新增)
5.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與出租人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6.租賃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出租人的義務
1.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經承租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而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
2.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有義務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承租人的義務
1.承租人未盡妥善保管義務,造成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未經出租人同意,不得對出租物進行改善或增設他物的義務。
3.應由當事人協商確定租金支付方式,在協商不成或按照合同條款和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時,采用下列支付方式:
(1)合同的租賃期間在1年以內的,承租人應當在租賃期屆滿時支付;
(2)合同的租賃期間在1年以上的,在租賃期間每滿1年時交付一次。若剩余的期間不足1年的,則在租賃期屆滿之日時支付。
【考點8】建設工程合同
1.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2.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
3.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4.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5.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建筑工程應當依法實行招標發包。對于需要采取招標投標的建設工程,當事人必須采用招標投標方式訂立合同。
6.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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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