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第三章 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知識點精講輔導,希望對您的復習有所幫助!!
第六節 和解
一、和解的概念--打折制度
和解制度是指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就債務人延期清償債務、減少債權數額、進行整頓等事項達成諒解協議,以防止和避免債務人宣告破產,使債務人恢復生機,并使債權人有可能獲得較之適用破產程序更大數額清償的一種法律制度。
二、和解協議的達成及效力
1.申請人:債務人
債務人可以依照《破產法》的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
2.和解協議的效力
(1)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對債務人和全體和解債權人(無財產擔保債權人)均有約束力。
(2)和解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所享有的權利,不受和解協議的影響。
(3)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就債權債務的處理自行達成協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并終結破產程序。
(4)按照和解協議減免的債務,自和解協議執行完畢時起,債務人不再承擔清償責任。
【例題·單選題】根據《企業破產法》,和解協議對( )具有約束力。
A.債務人的保證人
B.債務人的全體債權人
C.破產申請受理時債務人的無財產擔保債權人
D.債務人的連帶債務人
『正確答案』C
重整PK和解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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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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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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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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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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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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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債務人
(2)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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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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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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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債務人
(2)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1/10以上的出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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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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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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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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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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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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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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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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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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