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第十章 拍賣法律制度的知識點精講輔導,希望對您的復習有所幫助!!
第三節(jié) 拍賣程序
一、拍賣程序概述
拍賣程序包括拍賣委托、拍賣公示、拍賣人主持拍賣會、拍賣終結等過程。
二、拍賣的具體程序
(一)拍賣委托
1.一般情況
(1)委托人委托拍賣物品或者財產權利,應當提供身份證明和拍賣人要求提供的拍賣標的的所有權證明或者依法可以處分拍賣標的的證明及其他資料。
(2)拍賣人應當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委托拍賣合同。
(3)拍賣人認為需要對拍賣標的進行鑒定的,可以進行鑒定。鑒定結論與委托拍賣合同載明的拍賣標的狀況不相符的,拍賣人有權要求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2.抵稅財物拍賣
(1)稅務機關按照拍賣優(yōu)先的原則確定抵稅財物拍賣、變賣的順序。
(2)稅務機關在委托拍賣企業(yè)拍賣抵稅財物之前,應當制作拍賣抵稅財物決定書,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后,向被執(zhí)行人(即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擔保人)下達拍賣抵稅財物決定書,并且查實需要拍賣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3)對于依法需要經審批才能轉讓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在拍賣前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xù)。抵稅財物除有市場價或其價格依照通常方法可以確定的外,應當委托依法設立并具有資質的評估鑒定機構進行質量鑒定和價格評估,并將鑒定、評估結果通知被執(zhí)行人。
(4)拍賣抵稅財物應當確定保留價由稅務機關與被執(zhí)行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稅務機關參照市場價、出廠價或者評估價確定。
【例題·單選題】(2009年)根據拍賣法律制度的相關規(guī)定,稅務機關在委托拍賣企業(yè)拍賣抵稅財物之前,應當制作( ),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后,向被執(zhí)行人下達。
A.抵稅財務處理決定書
B.拍賣抵稅財物決定書
C.抵稅財務拍賣委托書
D.抵稅財務處罰決定書
『正確答案』B
(二)拍賣公告與展示
拍賣人應當于拍賣日7日前發(fā)布拍賣公告。拍賣標的的展示時間不得少于2日。
(三)拍賣實施
拍賣師應當在拍賣前宣布拍賣規(guī)則和注意事項,并且說明拍賣標的有無保留價。拍賣標的有保留價的,競買人的最高應價未達到保留價時,該應價不發(fā)生效力,拍賣師應當停止拍賣標的的拍賣。
抵稅財物在拍賣一次流拍后,稅務機關經與被執(zhí)行人協商同意,可以將抵稅財物進行變賣;被執(zhí)行人不同意變賣的,應當進行第二次拍賣。第二次拍賣仍然流拍的,稅務機關應當將抵稅財物進行變賣,以抵繳稅款、滯納金或罰款。(協商→第二次→變賣)
中止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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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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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沒有競買人參加拍賣的;
(2)第三人對拍賣標的所有權或處分權有爭議并當場提出有效證明的;
(3)委托人在拍賣會前以正當理由書面通知企業(yè)中止拍賣的;
(4)發(fā)生意外事件致使拍賣活動暫時不能進行的;
(5)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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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法院、仲裁機關或者有關行政機關認定委托人對拍賣標的無處分權并書面通知拍賣企業(yè)的;
(2)拍賣標的被認定為贓物的;
(3)發(fā)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拍賣活動無法進行的;
(4)拍賣標的在拍賣前毀損、滅失的;
(5)委托人在拍賣會前書面通知拍賣企業(yè)終止拍賣的;
(6)其他。
拍賣終止后,委托人要求繼續(xù)進行拍賣的,應當重新辦理拍賣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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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題·多選題】(2009年)根據拍賣法律制度的相關規(guī)定,應當終止拍賣的情形有( )。
A.拍賣標的被認定為贓物
B.拍賣標的在拍賣前毀損、滅失
C.第三人對拍賣標的所有權有爭議并且當場提出有效證明
D.發(fā)生意外事件致使拍賣活動暫時不能進行
E.行政機關認為委托人對拍賣標的無處分權并且書面通知拍賣企業(yè)
『正確答案』ABE
『答案解析』選項C、D導致的情形是拍賣"中止",而非"終止"。
(四)拍賣成交
1.拍賣成交后,買受人和拍賣人應當簽署成交確認書;制作拍賣筆錄(由拍賣師、記錄人簽名;拍賣成交的,還應當由買受人簽名)。
2.完整賬簿、拍賣筆錄和其他有關資料的保管期限,自委托拍賣合同終止之日起計算,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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