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第十章 拍賣法律制度的知識點沖刺輔導,希望對您的復習有所幫助!!
【考點4】拍賣法律關系的內容
拍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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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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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求委托人說明拍賣標的的來源和瑕疵。
(2)向委托人、買受人收取合理的傭金。 |
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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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競買人說明拍賣標的的瑕疵。
(2)負有保管義務。 (3)接受委托后,未經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其他拍賣人拍賣。 (4)委托人、買受人要求對其身份保密的,拍賣人應當為其保密。 (5)拍賣人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競買人的身份參與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并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競買。 (6)拍賣人不得在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中拍賣自己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 (7)按照約定向委托人交付拍賣標的的價款,按照約定將拍賣標的移交給買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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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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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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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人有權確定拍賣標的的保留價并要求拍賣人保密。
(2)委托人在拍賣開始前可以撤回拍賣標的。 |
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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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人應當向拍賣人說明拍賣標的的來源和瑕疵。
(2)委托人撤回拍賣標的的,應當向拍賣人支付約定的費用;未作約定的,應當向拍賣人支付為拍賣支出的合理費用。 (3)委托人不得參與競買,也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競買。 (4)按照約定由委托人移交拍賣標的的,拍賣成交后,委托人應當將拍賣標的移交給買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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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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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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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競買人可以自行參加競買,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參加競買。
(2)競買人有權了解拍賣標的的瑕疵,有權查驗拍賣標的和查閱有關拍賣資料。 |
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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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經應價,不得撤回,但當其他競買人有更高應價時,其應價即喪失約束力。
(2)競買人之間、競買人與拍賣人之間不得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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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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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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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受人有權按照約定取得拍賣標的,買受人未能按照約定取得拍賣標的的,有權要求拍賣人或者委托人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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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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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拍賣標的的價款;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由拍賣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將拍賣標的再行拍賣。拍賣標的再行拍賣的,原買受人應當支付第一次拍賣中本人及委托人應當支付的傭金。再行拍賣的價款低于原拍賣價款的,原買受人應當補足差額。
(2)買受人未按照約定受領拍賣標的的,應當支付由此產生的保管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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