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第二章 企業與公司法律制度的知識點精講輔導,希望對您的復習有所幫助!!
第七節 法律責任
1.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
2.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
3.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提供虛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記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吊銷營業執照。
第八節 外商投資企業法
一、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法
(一)外商投資企業
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外國投資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規定,在中國境內以直接投資方式與中國投資者共同投資或單獨出資設立的各類企業的總稱。
1.從投資主體看,外商投資企業是外國投資者參與或獨立設立的企業。外商投資企業主要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含港澳臺地區的)
2.從設立地點看,外商投資企業是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企業,包括外國公司在我國設立的子公司,不包括外國公司和其他經濟組織在我國境內的分支機構。
3.從投資方式看,外商投資企業是外國人以直接投資方式設立的。間接投資是借用國外各種貸款,如外國政府、國際金融組織的貸款和一般商業貸款等,或以發行債券從事投資活動,外商并不參與使用貸款的生產或經營環節。
(二)外商投資企業法
(三)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
并購方式
股權并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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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購買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東的股權,使該境內公司變更設立為外商投資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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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購境內公司增資,使該境內公司變更設立為外商投資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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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并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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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并通過該企業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且運營該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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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并以該資產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運營該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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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設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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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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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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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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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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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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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各自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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