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第四章 物權法律制度的知識點精講輔導,希望對您的復習有所幫助!!
第一節 物權法總論
一、物權概述
(一)物權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2.特征:
(1)物權的客體是特定的物
①所謂特定物(如車號為XX的小轎車)是指具有單獨的特征、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除了法律有特別規定之外(p168),集合物(單一物的總稱,如小轎車)不能作為物權的客體。
②客體:主要是有體物(動產和不動產),還包括財產權利,主要體現在擔保物權中。
例如,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作為抵押權、地役權的客體,債權、股權、知識產權等權利可以是權利質權的客體。
(2)物權是支配權
①權利人對于物的控制狀態,表現為自己或者他人按照權利人的意思對物進行占有、使用、收益、處分
②物權人對物可以以自己的意志獨立進行支配,無須得到他人的同意,也可以在無須他人的意思和行為介入的情況下,直接支配其物并實現其權利。
(3)物權是排他的權利
①對世權:物權的權利人是特定的,而義務人是不特定的。物權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都對物權人的權利負有不得侵害和妨害的義務,物權人的權利可以對抗一切不特定的債務人(對比:債權是對人權)
②同一物之上不得同時成立兩個內容不相容的物權。
③如果兩個同類物權同時并存,順位在先的物權人的物權優先于順位在后的物權人的物權。
如:同一不動產重復抵押的,先登記取得抵押權的權利人具有優先于其他抵押權人實現并獲得清償的效力。
(二)物權的效力--排他、優先、追及、物權請求
1.排他的效力
(1)所有權的排他性:同一物之上不得存在兩個所有權,即一物一權。
【注意】只能有一個所有權,但所有權人可能是多個
(2)他物權的排他性:同一物之上也不能設立兩個在內容上相互矛盾的他物權。
(3)對世效力:物權的效力可以對抗權利人之外的一切不特定的人。
(4)不可侵害性:物權人行使權利,有權排斥他人的侵害和妨害,在物權受到侵害時,物權人可以針對任何侵害人主張權利,行使物權請求權。
【例題·單選題】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確的是( )。
A.所有權和抵押權可以同時存在于一物之上
B.用益物權和抵押權可以同時存在于一物之上
C.一間房屋上可以同時存在兩個所有權
D.一間房屋上可以同時存在兩個抵押權
『正確答案』C
2.優先的效力
對外的優先性——物權對債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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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內的優先性——物權對物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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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規則是“物權優先于債權”(如:享有擔保物權的人與普通債權人相比具有在擔保物拍賣、變賣所得中優先受償的權利)
2.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債權優先于物權(如:買賣不破租賃)
3. 同一物之上既存在具有物權效力的債權,又存在著不具有物權效力的債權,原則上具有物權效力的債權優先于不具有物權效力的債權。(如:辦理了預告登記的商品房交付請求權優先于未辦理登記的一般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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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性質標準:同一物上的限制性物權優先于其賴以設定的基礎性權利。所有權與在同一物上設立的其他限制物權相比,實現順序要居后。(如:用益物權設定后,用益物權應優先于所有權)
2.時間標準:成立在先的物權能夠優先實現,即“時間在先,權利在先”規則。(如: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注意:前提是同類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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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追及的效力
(1)一般情況:物權的標的物不管輾轉流通到什么人手中,所有人可以依法向物的占有人(無權占有人)索取,請求其返還原物。
(2)物權的追及效力并不是絕對的:如善意取得制度
4.物權請求權--請求他人返還原物、排除妨礙、恢復原狀(p132)
(三)物權的分類
1. 所有權和他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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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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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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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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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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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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