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第二章 企業與公司法律制度的知識點沖刺輔導,希望對您的復習有所幫助!!
【考點16】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禁止、義務與責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
(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2.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1)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2)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3)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上述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考點17】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
1.發起人: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必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2.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萬元
3.出資期限
(1)發起設立: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出資期限同有限責任公司,即分期出資。
(2)募集設立: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公司,不得分期出資,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35%
4.設立失敗:
(1)發行的股份超過招股說明書規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
(2)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后,發起人在30日內未召開創立大會的;
(3)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的。
5.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成立后,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發起人補足其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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