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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評估師考試建筑工程評估考點輔導(15)
第四節 建筑物新舊程度評定參考標準
三、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
(一)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的一般規定
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可分為安全性鑒定和正常使用性鑒定。
三個層次:構件、子單元、鑒定單元;
(二)民用建筑安全性鑒定評級----從承重角度考慮
1.構件檢查 P246
混凝土結構構件和砌體結構構件:承載能力、構造、不適于繼續承載的位移和裂縫。
鋼結構構件:承載能力、構造、不適于繼續承載的位移。差裂縫,混凝土和磚易裂
2.子單元:地基:穩定性;
上部承重結構:結構的整體性、結構側向位移;
圍護系統:結構整體性。----從承重角度考慮
(三)民用建筑使用性鑒定標準
構件使用性檢查 P248
①混凝土結構構件:位移、裂縫;
②鋼結構構件:位移、銹蝕;
③砌體結構構件:位移、非受力裂縫、風化。
四、工業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
(一)鑒定等級標準
1.劃分:構件、結構系統、鑒定單元。
2.分安全性(四個等級)等級、使用性(三個等級)等級評定。
(二)、構件的鑒定評級 P249 表5—8
2.混凝土構件評定規定:(1)安全性:承載能力、構造和連接----兩個項目;
(2)使用性:裂縫、變形、缺陷和損傷、腐蝕----四個項目。
3.鋼構件評定規定:(1)安全性:承載能力、構造和連接----兩個項目;
(2)使用性:變形、偏差、一般構造、腐蝕----四個項目。
4.砌體評定規定:(1)安全性:承載能力、構造和連接----兩個項目;
(2)使用性:裂縫、缺陷和損傷、腐蝕----三個項目。
注:鋼構件、砌體構件與混凝土構件的相同與區別?安全性一致,考慮承重;使用性----結構特點。
(三)結構系統的鑒定評級:
(1)分為:地基基礎、上部承重結構、圍護結構三個系統;
(2)上部承重結構:安全性----結構整體性和承載功能;
使用性----結構使用狀況和水平位移;
(3)圍護結構系統:安全性----承重的承重功能和非承重的構造連接;
使用性----承重圍護結構的使用狀況、圍護系統使用功能。
五、工程結構可靠性設計統一標準
1.根據結構破壞可能產生的后果的嚴重性分三等級----很嚴重(人多)、嚴重、不嚴重(人少);
2.房屋建筑結構的設計使用年限:基準期為50年。100年(標志性建筑)、50年(普通建筑)、25年(易于替換的建筑)、5年(臨時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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