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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考點精講(104)

發表時間:2011/11/30 15:01:27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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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考點精講(104)

(二)承兌

1.效力:付款人承兌匯票后,作為匯票承兌人,便成為匯票的主債務人,應當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

2.承兌方式:

定日付款
到期日前提示承兌
出票后定期付款
到期日前提示承兌
見票后定期付款
出票日起1個月提示承兌
見票即付
無需提示承兌

【解釋】定日付款:1月1日出票,定于3月1日付款,則在3月1日前提示承兌。

出票后定期付款:1月1日出票,定于3個月后付款,則在4月1日前提示承兌。

見票后定期付款:1月1日出票,1月20日提示承兌(2月1日前承兌即可),從見票起3個月付款,即4月20日到期。

【補充】匯票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承兌的,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3.付款人的程序:

付款人應當在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承兌或拒絕承兌。

4.承兌不得負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區別于背書、保證)

【鏈接】背書附條件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背書有效

(三)保證

1.記載事項

(1)表示“保證”的字樣;(2)保證人名稱和住所;

(3)被保證人的名稱(未記載“被保證人的名稱”一項的,已承兌的匯票,承兌人為被保證人;未承兌的匯票,出票人為被保證人);

(4)保證日期(未記載“保證日期”一項的,出票日期為保證日期);

(5)保證人簽章。

2.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

【鏈接】背書附條件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背書有效。

承兌不得負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3.效力:

(1)保證人對合法取得匯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匯票權利,承擔保證責任。但是,被保證人的債務因匯票記載事項欠缺而無效的除外。

(2)保證人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為2人以上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清償匯票債務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權。

(四)付款

1.付款:匯票的承兌人或付款人無條件履行付款義務,消滅票據的債權債務關系的票據行為。

2.提示付款期:

(1)商業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匯票到期日起10日。

(2)銀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匯票出票日起1個月。

持票人未按照上述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做出說明后,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

【鏈接】匯票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承兌的,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3.程序:

(1)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時,應當審查匯票背書的連續,并審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證明或者有效證件。付款人及其代理人以惡意或者有重大過失付款的,應當自行承擔責任。

(2)匯票金額為外幣的,按照付款日的市場匯價,以人民幣支付。

【例題·單選題】(2008年)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匯票的持票人沒有在規定期限內提示付款的,其法律后果是( )。

A.持票人即使作出說明,也仍喪失全部票據權利

B.持票人在作出說明后,承兌人仍應當承擔付款責任

C.持票人在作出說明后,背書人仍應當承擔票據責任

D.持票人在作出說明后,可以行使全部票據權利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根據規定,匯票的持票人沒有在規定期限內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在作出說明后,承兌人仍應當承擔付款責任。

(五)追索權的行使

1.行使追索權的實質要件

匯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權:

(1)匯票被拒絕承兌的;

(2)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3)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

2.行使追索權的形式要件

持票人行使追索權,還要同時提供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或者其他合法證明。

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絕證明、退票理由書或者未按照規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證明的,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但是,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責任。

3.行使追索權的通知

持票人應當自收到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之日起3日內,將被拒絕事由書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內書面通知其再前手。

未按照前述規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

【鏈接1】持票人逾期提示承兌的,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鏈接2】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示付款的,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但在作出說明后,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

4.受追索人的確定

匯票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持票人對匯票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已經進行追索的,對其他匯票債務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被追索人清償債務后,與持票人享有同一權利。

5.追索權的標的

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可以請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額和費用:

(1)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

(2)匯票金額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

(3)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被追索人依照規定清償后,可以向其他匯票債務人行使再追索權,請求其他匯票債務人支付下列金額和費用:

(1)已清償的全部金額;

(2)前項金額自清償日起至再追索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3)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例題·單選題】(2009年)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匯票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權時,應當自收到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之日起( )日內,將被拒絕事由書面通知其前手。

A.3

B.5

C.7

D.10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匯票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權時,應當自收到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之日起3日內,將被拒絕事由書面通知其前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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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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