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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企業破產法律制度
第二節 破產案件的受理和債權人會議
一、破產案件的管轄、申請和受理
(一)破產案件的管轄
1.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例: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有關規定,下列各項中,對企業破產有管轄權的是()。
A.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B.債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C.破產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
D.債務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答案:A
2.基層人民法院一般管轄縣、縣級市或區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企業的破產案件;中級人民法院一般管轄地區、地級市(含本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
(二)破產的申請
例:下列選項中,不屬于破產申請主體的是()。
A.債務人
B.債權人
C.保證人
D.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
答案:C
1.債權人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2.債務人申請。債務人在出現破產原因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3.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申請。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三)破產案件的受理
1.裁定受理的期限
(1)是否受理;
(2)裁定受理;
(3)不受理;
(4)受理后駁回。
2.通知和公告
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25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3、債權申報和登記
(1)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例: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日,最長不得超過()個月。
A.30 1
B.30 3
C.60 3
D.60 2
答案:B
(2)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是,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對其補充分配。
(3)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并提交有關證據。申報的債權是連帶債權的,應當說明。連帶債權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體連帶債權人申報債權,也可以共同申報債權。
(4)在債權申報中,應注意10個問題(參見教材111-112頁)
4、債務人的義務
5、破產受理的法律效力
(1)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
(2)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故意違反規定向債務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使債權人受到損失的,不免除其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的義務。
(3)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并通知對方當事人。管理人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兩個月內未通知對方當事人,或者自收到對方當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解除合同。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合同的,對方當事人應當履行;但是,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管理人不提供擔保的,視為解除合同。
(4)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
(5)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后,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進行。
(6)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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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