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第十一章 合同法律制度總論的知識點精講輔導,希望對您的復習有所幫助!!
第五節 合同的擔保
一、擔保的概念和特征
(一)擔保的形式: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抵押、質押和留置統稱物保。保證是人保。定金是貨幣擔保。
【鏈接】抵押不移轉對抵押物的占有,而質押移轉對質物的占有。
抵押、質押是約定的擔保物權,留置是法定的擔保物權。
(二)擔保的法律特征:從屬性、自愿性、保障性
二、保證
(一)保證的概念
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保證人是債務人與債權人之外的第三人。
【注意】五種擔保形式中,只有保證一定涉及第三人,不能自己為自己提供保證。
(二)保證的種類: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1.一般保證--有先后(補充責任)
(1)一般保證是指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行為。
(2)先訴抗辯權,是指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用于清償債務前,對債權人可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3)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的情形:
①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②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鏈接】破產法109頁: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
③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先訴抗辯權的。
【例題·單選題】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可以行使先訴抗辯權的有( )。
A.債務人被宣告失蹤,且無可供執行的財產
B.債務人移居國外,但國內有其購買現由親屬居住的住宅
C.債務人被宣告破產,中止執行程序的
D.保證人曾以書面方式向主合同當事人表示放棄先訴抗辯權
『正確答案』B
2.連帶責任保證--無先后
(1)連帶責任保證是指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行為。
(2)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人不享有先訴抗辯權。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聯系和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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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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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責任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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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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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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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不能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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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可以在債務人和保證人中任意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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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訴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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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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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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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后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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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保證人在后,是補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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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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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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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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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題·單選題】甲公司應乙公司的要求與丙公司簽訂一份保證合同,但該合同沒有約定保證方式。根據《擔保法》的規定,下列表述正確的是( )。
A.甲公司應承擔一般保證責任
B.甲公司應承擔連帶責任保證
C.甲公司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D.甲公司不承擔保證責任
『正確答案』B
(三)保證的設立
1.保證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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