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第四章 物權法律制度的知識點沖刺輔導,希望對您的復習有所幫助!!
【考點10】地役權
1.特征:
(1)具有從屬性(不同于其他的用益物權的獨立性)和不可分性。
①土地所有權人享有地役權或者負擔地役權的,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時,該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宅基地使用權人繼續享有或者負擔已設立的地役權。
②地役權不得單獨轉讓。轉讓的,地役權一并轉讓,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③地役權不得單獨抵押。在實現抵押權時,地役權一并轉讓。
④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部分轉讓時,轉讓部分涉及地役權的,受讓人同時享有地役權。
⑤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部分轉讓時,轉讓部分涉及地役權的,地役權對受讓人具有約束力。
(2)地役權不以占有他人土地為內容或目的,只是要求對方應盡某種容忍或不作為的義務。 (3)有期限的物權。地役權的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的剩余期限。
3.設立地役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
4.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5.地役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權利人有權解除地役權合同,地役權消滅:
(1)違反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濫用地役權;
(2)有償利用供役地,約定的付款期間屆滿后在合理期限內經兩次催告未支付費用。
【考點11】擔保合同
1.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2.人的擔保與物的擔保并存
(1)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
(2)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①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②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3.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考點12】抵押財產的范圍
1.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權;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2.以建筑物抵押的特殊規定
(1)以建筑物抵押的,該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述規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并抵押。
(2)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
【考點13】抵押權的設立
1.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建設用地使用權、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2.以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的,或者以正在建造中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或者以交通運輸工具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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