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概述:
(一)物權的概念和特征
依照我國《物權法》第2條第3款的規定,“本法所稱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物權的特征主要包括:
1.物權的客體是特定的物。
2.物權是支配權。物權是權利人對物的直接支配,所謂“直接支配”,一方面,權利人對于物的控制狀態,即權利人對物存在實際的管領和控制,表現為自己或者他人按照權利人的意思對物進行占有、使用、收益、處分,能夠將自己的意志體現在對物的控制和權力行使方面;另一方面,物權人對物可以以自己的意志獨立進行支配,無須得到他人的同意,也可以在無須他人的意思和行為介入的情況下,直接支配其物并實現其權利。
3.物權是排他的權利。物權的排他性,一方面,是指物權的對世效力,物權的權利人是特定的,而義務人是不特定的,即物權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都對物權人的權利負有不得侵害和妨害的義務,物權人的權利可以對抗一切不特定的債務人,任何義務人侵害物權時,物權人可以行使物上請求權,以排除他人的侵害并恢復物權應有的圓滿支配狀態;另一方面,物權的排他性是指同一物之上不得同時成立兩個內容不相容的物權,如果兩個內容不相容的物權同時并存,那么順位在先的物權人的物權優先于順位在后的物權人的物權。
(二)物權的效力
物權的效力是指物權所特有的功能和作用。
(三)物權的分類
1.所有權和他物權。按照權利人是對自有物享有物權還是對他人之物享有物權,可以將物權分為自物權和他物權。
2.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根據物權設立的目的不同,他物權可以分為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所謂用益物權,是指非所有人對他人所有的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他物權。
3.動產物權、不動產物權、以權利為客體的物權。這是根據物權的客體形態所作的區分。不動產物權是指以不動產為客體的物權,不動產所有權、土地使用權等是不動產物權;動產物權是以動產為客體的物權,動產所有權、動產質權、留置權是動產物權。以權利為客體的物權是指在權利之上設立的物權,如權利質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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