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第十二章 合同法律制度分論的知識點沖刺輔導,希望對您的復習有所幫助!!
【考點1】買賣合同標的物的權屬轉移
1.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于出賣人,即允許當事人約定所有權的保留條款。
2.出賣具有知識產權的計算機軟件等標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該標的物的知識產權不屬于買受人。
3.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產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后產生的孳息,歸買受人所有。
【考點2】買賣合同標的物的交付期限和地點
1.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標的物。標的物在訂立合同之前已為買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時間為交付時間。
2.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關于履行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1)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
(2)標的物不需要運輸,①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②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
【考點3】買賣合同風險承擔
1.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書面交房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4.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5.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依照《合同法》規定將標的物置于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6.出賣人按照約定未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
7.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8.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的,不影響因出賣人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買受人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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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