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第四章 物權法律制度的知識點沖刺輔導,希望對您的復習有所幫助!!
【考點3】動產交付
1.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
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3.簡易交付是指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之前,動產的受讓人已依法占有動產,在形成物權變動的合意時,立刻發生物權變動的效果,交付視為已完成。
4.指示交付是指當事人在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時,如果該動產已經由第三人占有,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將其對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轉讓給新的權利人,來代替物的實際交付。
5.占有改定也稱繼續占有,是指在動產物權轉讓時,如果轉讓人希望繼續占有該動產,當事人雙方可以訂立合同,特別約定由轉讓人繼續占有該動產,而受讓人因此取得對標的物的間接占有以代替標的物的實際交付。
【考點4】所有權
1.所有權的權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
2.孳息:
|
定義
|
歸屬
|
天然孳息
|
依據物的自然性能或者物的變化規律而取得的收益
|
1.有約定按約定
2.一物之上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因該物產生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權人取得。 |
法定孳息
|
依據一定法律關系而收取的孳息
|
1.有約定按約定
2.按照交易習慣取得 |
3.所有權的取得
◆原始取得
(1)先占。先占取得的財產須為無主物,且須為動產。
(2)勞動生產、收益。
(3)征收。
(4)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的條件
|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①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②以合理的價格轉讓;③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
后果
|
受讓人依照善意取得制度的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
善意受讓人取得動產后,該動產上的原有權利消滅,但善意受讓人在受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權利的除外。
|
|
限制
|
贓物、遺失物、埋藏物、隱蔽物、漂流物
|
混合
|
指不同所有人的財產相互摻和,難以分開并形成新財產。
|
附合
|
指不同所有人的財產緊密結合在一起而形成新財產,雖未達到混合的程度,但非經拆毀不能達到原來的狀態。
|
加工
|
指一方使用他人財產加工改造為具有更高價值的新的財產。
|
(6)沒收。
(7)拾得遺失物。
◆繼受取得
包括:買賣合同、贈與、互易、繼承、受遺贈和其他合法原因。
4.所有權的消滅
(1)所有權客體滅失。
(2)所有權主體消滅。
(3)所有權被依法轉讓。
(4)所有權被拋棄。
(5)所有權被依法強制消滅
5.征收征用制度
|
征收
|
征用
|
目的
|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
因搶險、救災等緊急需要
|
對象
|
僅限于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
|
不動產和動產
|
補償
|
①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
②征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
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
后果
|
①征收是財產所有權發生了變化;
②不存在返還的問題。 |
①所有權沒有變化,使用權暫時發生變化
②如果標的物沒有滅失,則仍需要返還給權利人。 |
相關文章:
關注:2012年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報名時間 報考條件 考試用書 報考指南
(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