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第四章 物權法律制度的知識點沖刺輔導,希望對您的復習有所幫助!!
【考點18】權利質權
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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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
2.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有關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
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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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2.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
可以轉讓的注冊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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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出質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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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收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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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信貸征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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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19】留置權
1.留置權的成立
(1)債權人占有債務人的動產;
(2)除另有規定外,占有的動產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
(3)債權已屆清償期且債務人未按規定期限履行債務。
2.留置權的實現
(1)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后的債務履行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兩個月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間,但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債務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留置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2)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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