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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考點輔導(27)

發表時間:2012/2/1 12:04:29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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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6】借款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借款人的義務 1.按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義務。如果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2.如果當事人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又不能達成補充協議或者按照合同有關條款和交易習慣確定的,借款人應按照以下規定向貸款人支付利息:(1)借款期限在1年以內的,在 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2)借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在每屆滿1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1年的,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3.按期返還借款的義務。
(1)有約定按約定。
(2)對借款返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達成補充協議;也可以按照借款合同的有關條款和金融業的交易習慣確定借款返還的期限。
(3)如仍不能確定借款返還期限的,應視為不定期借款。此時,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借款,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借款。
貸款人的義務 1.借款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義務。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支付利息。
2.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1.借款合同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在我國,借款合同當事人雙方可以約定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也可以不約定利息。

2.借款合同一般采用書面形式,自然人可以約定訂立口頭借款合同。

【考點7】租賃合同

1.出租人在租賃合同存續期間出售租賃物的行為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承租人同買受人之間的租賃合同自買賣成交后繼續生效,即買賣不破除租賃。

2.租賃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租賃合同,可以由當事人自由選擇合同的形式。租賃期限在6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3.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

(1)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2)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續定的租賃期限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

4.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新增)

5.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與出租人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6.租賃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出租人的義務 1.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經承租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而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
2.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有義務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承租人的義務 1.承租人未盡妥善保管義務,造成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未經出租人同意,不得對出租物進行改善或增設他物的義務。
3.應由當事人協商確定租金支付方式,在協商不成或按照合同條款和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時,采用下列支付方式:
(1)合同的租賃期間在1年以內的,承租人應當在租賃期屆滿時支付;
(2)合同的租賃期間在1年以上的,在租賃期間每滿1年時交付一次。若剩余的期間不足1年的,則在租賃期屆滿之日時支付。

【考點8】建設工程合同

1.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2.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

3.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4.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5.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建筑工程應當依法實行招標發包。對于需要采取招標投標的建設工程,當事人必須采用招標投標方式訂立合同。

6.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考點9】其他合同

1.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是,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可以在權利轉移之前撤銷。

2.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經定作人同意,同時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此時也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4.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5.技術合同包括四類,即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技術咨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技術開發合同和技術轉讓合同應當采取書面形式。

7.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

8.倉儲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存貨人交付倉儲物時,保管人應當給付倉單。倉單是提取倉儲物的憑證。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在倉單上背書并經保管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可以轉讓提取倉儲物的權利。

9.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行紀人處理委托事務支出的費用,由行紀人自己負擔。

10.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而居間人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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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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