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資產評估師考試科目《經濟法》經典練習
(1)1996年2月,中國的三家公司和美國的兩家公司,開始在中國沿海某市籌劃設立一漁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這五家公司作為發起人,擬采用募集設立方式籌建公司,公司注冊資本擬定為8000萬元人民幣,其中五位發起人共認購4000萬元,其余部分向社會募集.1998年3月5日該公司的全部股款已募足,并經某法定資產評估機構驗資,出具了驗資報告.3月22日,創立大會召開,其與會認股人數810人,占全部認股人數的61%,他們所認購的股份總數合計為3920萬股.在創立大會召開過程中,考慮到近期沿海水域污染嚴重,有480名認股人同意不再設立漁業發展有限公司.鑒于有超過出席創立大會人數的過半數的代表表示不愿再繼續設立公司,創立大會遂作出了不設立公司的決議,但作為發起人的美國兩家公司提出 異議.
(2)如果該股份有限公司符合上市條件,經依法批準,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1998年10月,經中國證監會查實,該公司在股票發行期間及上市之后,存在以下主要違法違規行為:
①在股票發行上市申報材料中,將1997年度的實際虧損,虛報為盈利;
②該公司上市后,在1998年中期報告中,將上半年的虧損,披露為盈利;
③公司由于在禁漁期,禁漁區非法從事捕撈作業,被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處罰,此事未予披露;
④挪用募集資金,投入股市,以多個個人股票帳戶名義買賣股票.
根據上述事實,回答以下問題:
(1)該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條件,設立方式是否合法?為什么?
(2)該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發行及上市的違法違規行為,具體應界定為何種違法行為?對該上市公司可采取什么措施處理?
正確答案:
(1)該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基本符合法定條件.發起人過半數是中國公司,發起人5人以上,注冊資本超過法定最低限額.但由于創立大會的召開不符合法律規定,致使創立大會的決議無效,從而影響到公司章程的通過.創立大會召開的違法之處有:與會認股人數所認購的股份數額未達到股份總額的1/2.該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方式合法.法律規定,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發起人必須認購股本總額的35%以上,該公司的5位發起人認購了股本總額的50%.
(2)該股份有限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應分別界定為:①在股票發行上市申報材料中,將虧損虛報為盈利的行為,屬于編造虛假利潤,騙取上市資格的行為;②上市后,繼續將虧損披露為盈利的行為,屬制造虛假信息,欺騙股東的行為;③對主管部門給予處罰的事件不予披露的做法,屬于未履行重大事件披露義務的行為;④挪用募集資金,以多個股票帳戶買賣股票的做法,屬于內幕交易及操縱市場的行為.對上述違法行為,應當依法對該公司及公司的主要負責人,以及為該公司股票發行上市中提供中介服務的機構及主要責任人員,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及永久或暫停從事證券業務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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