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第五章 國有資產法律制度的知識點沖刺輔導,希望對您的復習有所幫助!!
【考點1】企業國有資產管理體制
1.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
(1)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
(2)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3)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授權的其他部門、機構。
2.國有資產管理機構設置模式:兩級三層:
(1)國務院、省級政府和(地)市級政府分別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2)各級政府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相互之間沒有行政隸屬關系,相互之間的資本流動重組依據市場原則平等交易,不能搞行政劃撥,但上級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依法對下級政府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考點2】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的選擇
1.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人事權
國有獨資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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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免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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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獨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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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免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監事會主席和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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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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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董事、監事人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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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的兼職限制
(1)未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同意,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其他企業兼職。
(2)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經營同類業務的其他企業兼職。
(3)未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同意,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不得兼任經理。
(4)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長不得兼任經理。
【考點3】關系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的重大事項
1.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
◆ 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
(1)合并、分立、改制、上市;(2)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3)發行債券;(4)分配利潤;(5)解散、申請破產。
◆ 國有獨資企業由企業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國有獨資公司由董事會決定:
(1)進行重大投資;(2)為他人提供大額擔保;(3)轉讓重大財產;(4)進行大額捐贈。
2.國家出資企業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請破產等重大事項,應當聽取企業工會的意見,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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