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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基礎強化第十一章4

發表時間:2012/9/12 11:21:05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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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紹2012年注冊資產評估師考試經濟法第十一章 合同法律制度總論的知識點沖刺輔導,希望對您的復習有所幫助!!

【考點12】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后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不安抗辯權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3)喪失商業信譽;(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不安抗辯權人,除了應負舉證責任外,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并有權要求對方提供適當擔?;蛘咴诤侠砥谙迌然謴吐男心芰?。
如后履行義務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不提供適當擔保的,先履行義務方可以 解除合同。

【考點13】代位權

1.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次債務人)享有的到期債權,危及債權人債權實現時,債權人為保障自己的債權,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

2.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考點14】撤銷權

1.撤銷權是指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2.轉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70%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價格高于當地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30%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高價。(新增)

3.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4.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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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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