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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壓力容器
對安全性有一定要求,內部或外部承受氣體或液體壓力的密封容器。
一、壓力容器的使用條件
(一)特點:
1、多品種、非標產品;
2、使用條件苛刻:易燃、易爆、高溫、高壓、低溫、強腐蝕條件下工作;
3、盛裝有毒、有害介質,對安全性要求高;
(二)監察制度:
對于承受表壓0.1Mpa以上壓力的各種容器,國家實行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制度:
1.設計單位應持有壓力容器設計單位批準書;設計圖紙上應蓋有壓力容器設計單位資格印章;審查人員應經資格認可,并持有審查人員資格證書。
2.制造單位應持有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證。
3.使用單位實行嚴格的壓力容器定期檢驗制度。
二、壓力容器的使用工藝條件
壓力容器的使用工藝條件是指壓力、溫度、容積、介質等。
(一)壓力
1.最高工作壓力:在正常使用過程中,容器頂部可能出現的最高表壓力。
2.設計壓力:在設計溫度下,用以確定容器壁厚的壓力。
3.最大允許工作壓力:根據容器受壓元件有效壁厚計算所得,特殊要求容器中使用。
(1)容器的操作壓力不得高于容器的最高工作壓力。
(2)容器的設計壓力不得低于容器的最高工作壓力。
(二)溫度
1.設計溫度:在正常工作條件下,設定的受壓元件的金屬溫度。標注在容器銘牌上的設計溫度是指殼體的設計溫度。
2.使用溫度:容器運行時,通過測溫儀表測得的介質溫度。
3.試驗溫度:壓力試驗時,容器殼體的金屬溫度。
(三)容積
按照標準化、系列化所得的公稱直徑計算得到的容積;通常以內徑為準。
(四)介質
1、按照易燃程度分類:易燃介質是指與空氣混合爆炸下限小于10%;或爆炸上下限之差大于等于20% 的氣體,如烷、氫等。
2、按照毒性程度分為:極度危害、高度危害、中度危害、輕度危害。
三、壓力容器的分類
(一)按照使用位置分類:固定式、移動式。
(二)按照設計壓力分類:低壓L、中壓M、高壓H、超高壓U。
表6—9 壓力容器的壓力等級劃分標準
壓力等級 代 號 設計壓力范圍(MPa)
低壓容器 L 0.1≤p<1.6
中壓容器 M 1.6≤p<10
高壓容器 H 10≤p<100
超高壓容器 U P≥100
(三)按照壓力容器在生產工藝過程中的作用分類:
1.反應壓力容器(代號R)。主要是用于完成介質的物理、化學反應的壓力容器,如反應器、反應釜、煤氣發生爐等。
2.換熱壓力容器(代號E)。主要是用于完成介質的熱量交換的壓力容器,如管殼式余熱鍋爐、熱交換器、冷卻器、冷凝器、蒸發器、加熱器等。
3.分離壓力容器(代號S)。主要是用于完成介質的流體壓力平衡和氣體凈化分離等的壓力容器,如分離器、過濾器、集油器、緩沖器、洗滌器、吸收塔、干燥塔等。
4.儲存壓力容器(代號C,其中球罐代號B)。主要是用于盛裝生產用的原料氣體、液化氣體等的壓力容器,如各種型式的儲罐。
要注意的是,當某種壓力容器同時具備兩個以上的工藝功能時,其品種劃分應按主要作用來進行。
(四)按容器壁厚分類:
1、薄壁容器:
容器壁厚小于等于內徑的1/10。
2、厚壁容器:
容器壁厚大于內徑的1/10。
(五)按壓力容器的壓力等級、品種劃分及介質危害程度分類:
1、第一類壓力容器:一般是低壓容器。
2、第二類壓力容器:
(1)中壓容器;
(2)易燃或毒性為中度的低壓容器;
(3)毒性為極度和高度的低壓容器;
(4)低壓管殼式余熱鍋爐;
(5)搪玻璃壓力容器。
3、第三類壓力容器:
(1)毒性為極度或高度的中壓容器以及符合一定條件的低壓容器;
(2)易燃或毒性為中度的中壓反應容器和中壓儲存容器;
(3)高壓、中壓管殼式余熱鍋爐;
(4)高壓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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